早于“九牧王”注冊商標,“牧王”卻被判賠200萬!注冊在先并非“免死金牌”
更新時間:2020-12-01 16:05:34
來源:南方都市報
知名男裝品牌“九牧王”與另一個品牌“牧王”僅相差一字,而且前者比后者還晚注冊,“九牧王”卻將“牧王”告上了法庭。日前,福建高院經二審宣判,判決上海凱撒皇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凱撒皇公司”)、上海紫敬貿易有限公司(下稱“紫敬公司”)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連帶賠償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九牧王公司”)經濟損失200萬元。
8月28日,泉州中院通報了該案案情,并對涉案的相關問題,進行了普法。
案情回顧 攀附他人商譽 進行惡意侵權
九牧王公司持有第1271023號、第1521308號、第3062459號等注冊商標,經營過程中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財力對涉案商標進行宣傳推廣,具備較高的知名度,均被認定為馳名商標。該公司發現,凱撒皇公司在其制造的商品上使用了近似標識,紫敬公司在其經營的網店中也使用了近似的店鋪名稱、宣傳標識,均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
泉州中院一審判決,凱撒皇公司、紫敬公司立即停止在其制造的產品及包裝上使用“MUWANG牧王”商標,停止在銷售侵權產品的網頁頁面、宣傳照片上使用涉案商標,并連帶賠償九牧王公司經濟損失100萬元。
之后,雙方當事人均提出上訴。福建高院經審理后認為,凱撒皇公司、紫敬公司生產、銷售涉案侵權服裝的金額及獲利額較大,攀附他人商譽、進行惡意侵權的主觀故意較為明顯,涉案商標侵權行為對九牧王公司的市場份額造成直接減損,影響較大。
最終,福建高院判決凱撒皇公司、紫敬公司立即停止在其制造的產品及包裝上使用“MUWANG牧王”標識,在產品的塑料掛件使用標識,在產品合格證上標注“品牌:牧王”;紫敬公司立即停止使用“牧王旗艦店”名稱,在產品名稱首部使用“牧王”,在銷售侵權產品的網頁頁面、宣傳照片上使用涉案標識,并連帶賠償九牧王公司經濟損失200萬元。
法官說法 在先注冊商標 應負審慎義務
經營者具備對在先注冊商標的所有權或使用權,是否就意味著配備了規避商標侵權風險的“免死金牌”呢?
對此,法官表示,被告凱撒皇公司經許可取得對第801503號商標的使用權,該商標注冊于1995年12月21日,注冊時間早于九牧王公司的涉案注冊商標。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作為同業競爭者,凱撒皇公司、紫敬公司應當知悉“九牧王”品牌的知名度,在商業經營中應負有更高的審慎注意義務,對自身的商標進行嚴格的規范使用,以合理避讓涉案權利商標,避免造成沖突。
該兩家公司對商標進行改變顯著性的拆分使用,刻意突出與權利商標相近似的“牧王”文字,目的在于模糊與涉案商標的界限,主觀上具有傍品牌、搭便車的故意,客觀上也會造成一般消費者的混淆誤認。因此,構成商標侵權行為,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