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最高法院在審判中確認商標權(quán)范圍的裁決
更新時間:2020-12-01 16:05:18
今年8月,韓國最高法院對2018?Hu?10848?案作出判決,這是專利法院在審理中確定商標權(quán)范圍的上訴。該裁決確認了此類試驗所允許的比較范圍,對于不熟悉此類主題的任何人都可能會感興趣。
確定權(quán)利范圍的審判是什么?其目的是什么?
《韓國商標法》規(guī)定,商標權(quán)持有人,專有許可人或利害關(guān)系方可以要求進行審判以確認注冊商標的權(quán)利范圍(以下稱為“范圍確認審判”)。這是一項跨部門的行政審判,用于確定在特定商品上使用特定商標是否屬于注冊商標的范圍內(nèi),并因此可能會侵犯注冊商標的范圍。韓國知識產(chǎn)權(quán)局下屬的行政法庭IP審判與上訴委員會(“ IPTAB”)初審范圍確認試驗。IPTAB的初裁決定可以上訴到專利法院,然后再上訴到最高法院。
有兩種變體:為確定特定主題侵犯注冊商標而進行的積極審判(商標所有人/被許可方為尋求確認的申請人),為確定特定主題沒有侵犯注冊商標而進行的否決審判(已提交)利益相關(guān)方使用或計劃使用相同/相似的商標,而注冊商標所有者/被許可人是被告)。除注冊商標的詳細信息外,請求方還必須提交商標樣本進行比較,以及使用商標的商品清單。
如果用于比較的商標包括對商標權(quán)無效的任何部分,則應基于不包括該部分的商標是否會引起商標來源的混淆來與注冊商標進行比較。貨物。被排除在商標法第90條規(guī)定的部分之外,例如善意使用個人名稱,相關(guān)商品的慣用名稱/質(zhì)量/形狀等,眾所周知的地名等。
根據(jù)《商標法》第99條的未注冊商標(涉及基于合理的先期使用而連續(xù)使用未注冊商標的權(quán)利,該商標在申請注冊商標時具有來源指示功能)可以無需進行范圍確認審判。
如果注冊商標用于其指定的商品,則被認為是有效的。因此,在肯定范圍確認試驗中進行比較的標的物可能不是在其指定商品上使用的另一個注冊商標,在這種情況下,該主張將是商標被錯誤地注冊,而無效審判將是商標的注冊。更合適的動作。
范圍確認審判的主要目的是就可能的侵權(quán)/不侵權(quán)獲得預先的官方裁決,以防止將來發(fā)生沖突。在實踐中,當使用非注冊商標時,通常會在民事侵權(quán)訴訟中提起范圍確認試驗,在該訴訟中可能會尋求禁制令,補償性賠償?shù)?。反之亦然,如果針對未注冊商標的一方提起民事侵?quán)訴訟,則該方可以提出范圍確認審判。雖然可以通過相關(guān)的民事訴訟將范圍確認審判中獲得的結(jié)果提交法院,但它沒有法律約束力。但是,鑒于范圍確認試驗中的分析是由IPTAB主題專家進行的,因此結(jié)果可能會很重要。
2018Hu10848案的背景
甲方申請商標于2013年11月覆蓋第3類商品,并于2015年1月獲得注冊。2016年10月,乙方申請了商標也涵蓋第3類商品,但最終基于先前的商標引用(包括甲方的商標)而被拒絕。乙方向IPTAB提出了拒絕決定的上訴,不久之后還提交了否定范圍確認審判,以比較其商標的不同版本
甲方已事先就“沐浴露”進行了注冊。
IPTAB決定(一審)
IPTAB的決定于2018年1月初做出,并確認了乙方的主張,并裁定乙方的馬克還沒有到甲方的注冊范圍下商標的權(quán)利。
”。在決定中,IPTAB比較了文本部分上的標記,指出“ Saboo”和“ sobia”以及設備部分總體上是不同的,并裁定鑒于大量相似的花卉設備,它們有足夠的差異。已在第3類中注冊,這意味著必須在非常狹窄的范圍內(nèi)判斷任何相似性。
甲方向?qū)@ㄔ荷显V該決定,并于2018年5月做出維持該上訴并取消IPTAB先前裁決的決定。
專利法院判決(二審)
專利法院在裁決中詳細考慮了兩個商標的文本部分,討論了相似的發(fā)音和外觀相似(長5個字母;第一個和第三個字母相同),并評論說商標的設備部分可以在直覺上被認為是相似的。決定繼續(xù)對雙方當時使用的包裝樣式(產(chǎn)品用黑色邊緣的綠色帶子包裹,并用三行白色大寫字母包裹)進行了詳細的比較,并解釋了歷史雙方之間的業(yè)務關(guān)系和沖突。
專利法院判決中的產(chǎn)品比較(2018Heo1622)
乙方于2018年5月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
最高法院的決定和評論
2019年8月14日,最高法院作出裁決,推翻了先前的裁決,并將該案發(fā)回專利法院重新審議。
最高法院在其裁決中確認,在范圍確認審判中判斷相似性時,如果商品有實際用途,則應適當,廣泛地考慮與商業(yè)有關(guān)的事項(例如商標的程度)。知名度及其與商品的關(guān)系以及消費者的認可度),但裁定專利法院過分偏重于通常會在商業(yè)上發(fā)生變化的特征(在這種情況下,具體來說是詳細的形狀或形式)商品及其包裝-忽略外觀和名稱上的差異。
該決定加強了范圍確認試驗所允許的相對有限的比較范圍,指出專利法院在比較實際商品及其包裝的特定特征方面走得太遠了。現(xiàn)在可以在適當時候期待修訂后的專利法院裁決反映最高法院的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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