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質押的法律界定
更新時間:2020-12-01 16:05:14
(一)商標權的質押
1、商標權的質押屬于權利的質押——《擔保法》第七十五條第三項規定了:“……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等的財產權。” 所以本文所討論的商標權為已注冊商標的專用權。
2、商標權的質押:指商標注冊人以債務人或擔保人的身份將自己所擁有的、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權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以該商標權折價或以拍賣、變賣該商標權的價款優先受償。①
(二)商標權的質權
1、“商標權的質押”與“商標權的質權”:前者屬于擔保法的法律范疇,是設立擔保的法律行為;后者屬于物權法的法律范疇,是通過商標權質押這一法律行為創設的法律結果。
2、商標質權人和出質人的權利義務:結合我國《擔保法》第八十條的規定,質權人和出質人的權利義務對應如下圖:圖1。
(三)商標權質押的條件
1、《擔保法》第七十九條規定商標專用權質押的出質人和質權人應當簽訂書面合同,并向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2、商標權質押采用登記生效主義,質權人對商標權價值只是一種無形的虛擬的法定支配和控制,而非實際的占有。商標權人在質押期間可以繼續使用商標權,質權人實際上無法控制或排除商標人實際使用商標中的消極作為。
3、依法可以轉讓是商標權可以進行質押的前提,我們需要注意:
(1)注冊商標應當有效;
(2)沒有限制轉讓的情形:例如出現被查封的;已辦理過質押的(再次質押:只能在先位質權人得到清償后才能受償)的情形,否則會限制商標權質押的行使;
(3)對同一注冊人在與質押商標相同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上注冊的相同或近似商標,應一并辦理質押登記。
(四)商標權質押的辦理
1、出質人和質押人應當于訂立合同之日起20日內,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申請質押登記。登記機關應當于受理登記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予以登記的決定。
2、質押登記的撤銷、變更:(1)撤銷:登記內容與事實不符;發現有不予登記的原因;質押合同無效;(2)變更:申請人名稱地址發生變更或者因主債權債務轉移或其他原因發生質押權利轉移的,應當辦理商標專用權變更登記、補充登記、重新登記。
3、辦理方式:(1)自行辦理,由當事人自己直接辦理商標專用權質押申請;(2)委托辦理:國家認可的具備商標代理資格的組織;這里需要注意質押申請是由雙方辦理的,委托代理時雙方可以各自委托代理組織,也可以委托共同的代理組織;(3)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沒有經常居所或營業所的,應當委托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