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能更加直觀的反映我國商標權法定賠償的現況,本文以中國知識產權裁判文書網為信息源,從中隨機選取了京、滬、蘇、浙、粵、魯、渝、川、陜、贛、鄂、湘、冀、豫、閩等15個省市的涉及商標侵權損害賠償的判決書共1073份作為研究樣本。為了使研究更具針對性,本文所選取的判決書均滿足以下兩方面要求:①商標權人的侵權指控獲得法院支持;②有些案件涉及二審上訴,則以二審的最終判決結果為準,而不再將一審的判決結果納入統計范圍。
從此次統計的情況看,在總共1073份判決中,適用法定賠償的判決共1049份,占比約為98%,另有9起案件根據原告的實際損失予以判賠,8起案件根據被告的侵權獲利進行判賠,7起案件未支持原告的賠償請求 (相關案件的分布情況參見表1)。
在1049份適用法定賠償裁定的案件中,原告的平均訴求金額約為18.63萬元,法定賠償的均值約為4.47萬元,后者占前者的比重約為24% (有關法定賠償數額的具體分布情況:(1)法定賠償數額在5000元以下 (含5000元)的案件178件;(2)法定賠償數額在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 (含1萬元)的案件289件;(3)法定賠償數額在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 (含5萬元)的案件382件;(4)法定賠償數額在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 (含10萬元)的案件94件;(5)法定賠償數額在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 (含20萬元)的案件56件;(6)法定賠償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案件50件),而法院適用法定賠償全額支持原告訴求金額的案件僅為22件 (相關案件參見表2)。從統計情況看,商標權法定賠償的最低數額為500元,按照法定賠償最高上限50萬元判賠的案件共有11件 (相關案件參見表3),另有一起案件法院的判賠數額則突破了50萬元的最高上限?!?〕
從法定賠償的具體適用情況看,法官對法定賠償數額的裁判往往存在千篇一律的 “套話”現象。在總共1049份法定賠償判決中,絕大多數法院都對商標權法定賠償應當考量的因素進行了簡單的羅列,主要包括侵權人的侵權情節和性質、主觀過錯、經營規模、涉案商標的知名度、涉案產品的市場價值以及原告的合理維權支出等,但卻未能就所列因素與法定賠償數額之間的因果關聯關系做更加細致的說明。由于法官在適用法定賠償時采取了上述大而化之的作法,這使得由此確定的賠償數額雖稱不上嚴謹,但卻難以被推翻。在本文所統計的法定賠償判決中,當事人因不服法定賠償數額裁定而提起上訴的案件共有142件,其中二審改判的有21件,占比約為14.8%。在21件二審改判的案件中,二審法院增加判賠的共有6件,減少判賠的共有15件 (相關案件參見表4)。從法定賠償的構成看,絕大多數案件的法定賠償都包含了兩方面的內容,即原告方的經濟損失和為制止侵權而花費的合理支出,但也有一些案件的法定賠償判決僅針對的是合理的維權費用,而未支持原告方的經濟損失主張 (相關案件參見表5)。
由以上對商標權法定賠償樣本信息的描述不難發現,我國現階段在商標權法定賠償的適用上主要存在以下三方面亟待討論的問題:其一,雖然商標法將法定賠償作為損害賠償計算方式的最后選擇,但其已然在審判實踐中占據絕對主導地位,如此格局的形成究竟是司法裁判 “異化”的體現抑或是商標權侵權案件的特點使然,值得深思。其二,法官當前的總體判賠數額與原告方的心理預期存在較大差距。在學界,一種較具代表性的觀點認為,我國知識產權的總體賠償水平仍然較低,這既不利于激發權利人的維權積極性,也不利于有效遏制當下愈發猖獗的侵權行為,為此,應當進一步加大法定賠償的力度。就商標權的保護而言,新商標法業已將法定賠償的最高上限由50萬提高至300萬,但此舉是否意味著商標權法定賠償的整體賠償水平也將會有相應的大幅度提升,值得關注。其三,在法定賠償的具體適用問題上,我國法院系統在法定賠償的適用條件、法定賠償的量化標準等方面并未形成清晰統一的審判思路,絕大多數案件的判賠缺乏必要的說理和嚴密的推論。鑒于此,如何進一步規范商標權法定賠償的適用,仍有待深入探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