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以“馳名商標”“淡化”為關鍵詞,并根據馳名商標的注冊、案件的影響力以及所獲得法律救濟等因素抽取了2014年至2018年間各級人民法院共100份關于商標侵權案件的民事判決書。其中,判決書中雖使用“淡化”一詞,但實為商標同類侵權案件的有69起,剩余31起為馳名商標的淡化案件,最終馳名商標權人成功獲得反淡化保護的為23起。見表1。在這23起商標權人獲得反淡化保護的案件中,當事人進行上訴的案件有20起。其中,一審結果與二審結果不一致的案件有7起,占比高達35%。同案不同處現象的頻發,反映了我國亟待統一馳名商標淡化行為的認定標準,否則會激勵馳名商標淡化侵權案的當事人積極尋求上訴,加劇司法緊張局面,造成司法資源浪費。見表2。
由表2可知,經濟賠償和停止使用是最常見也最有效的救濟方式,但商標權人獲得的經濟賠償均為損害賠償與合理支出,并未涉及懲罰性賠償,如此并不能對淡化行為人起到有效的懲戒作用。此外,淡化行為本身侵害的就是馳名商標的商譽,而“刊登聲明消除影響”無疑是向相關公眾澄清真相,恢復其商譽的最有效方式之一,然而此救濟方式未規定在我國《商標法》中,故其適用率并不高。對于刑事責任,筆者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以“馳名商標”“淡化”為關鍵詞進行搜索,更無一例刑事案件。
由圖1 和圖2 可看出,馳名商標同類侵權案的判賠額最大的區間是1萬元以下,其次是1萬元至10萬元的區間,分別占馳名商標同類侵權案件的42%和34%。而馳名商標淡化案的判賠額集中區間為10萬元至100萬元,占比高達65%,并且不存在無賠償和判賠額在1萬元以下的小額賠償案件。可見,馳名商標淡化案的判賠額普遍高于同類侵權案的判賠額。筆者認為,原因有二:第一,遭受淡化侵權的對象基本是全國馳名商標,此類商標知名度高,侵權人主觀惡意度高,并且此類侵權一般經營規模較大。第二,淡化侵權是跨類侵權,商標權人進行跨類侵權舉證成本高,為訴訟付出的合理費用通常也較高。故要求馳名商標淡化行為人承擔更為嚴重的法律責任是無可厚非的。圖1 和圖2所統計的均為注冊馳名商標侵權案的賠償數額,而表3所研究的是4起備受關注的未注冊馳名商標同類侵權案的賠償數額。分析可知,未注冊馳名商標侵權案均為大額賠償,其中新華字典案和拉菲案的判賠額更是在百萬元以上,并不低于注冊馳名商標同類侵權案和淡化案件的判賠額。雖然中國好聲音案仍未審結,但從其5.1億元的索賠額也能看出其商標價值量不容小覷。此外,從商標影響力來看,《新華字典》全球發行量共達5.67億本,中國好聲音的廣告贊助高達5億元,拉菲在中國已經成為富人身份的象征,而酸酸乳曾創造27億元的年銷量奇跡。這些商標已經為一般公眾所知曉,即使其未注冊,在不相同或不相類似的商品上使用也可能會導致其影響力和價值的減損??梢?,無論是從商標本身的價值量還是反淡化所保護的商標影響力來看,未注冊馳名商標均不遜色于注冊馳名商標,擁有良好商業信譽的未注冊馳名商標理應擁有反淡化保護的特權,未注冊不應該成為其獲得反淡化保護的障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