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詐性商標申請在亞馬遜上吸引競爭對手的消費者
更新時間:2020-12-01 16:04:46
2020年2月28日,法國里爾法院作出一項判決(Legalis.net),該判決的事實以及所下達的賠償應引起高度重視。
Jeco公司要求法院裁定,一方面,X先生是欺詐性地提出了商標申請(商標號為4343637),另一方面,X先生與圖形宇宙一起是欺詐性的。 ,曾做出不正當競爭和經濟寄生的行為。因此,Jeco要求轉讓有爭議的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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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的欺詐性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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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法國法律,有關欺詐性商標的請求基于兩個理由:《法國知識產權法》第L. 712-6條和Fraus omnia corrumpit。
第一個提供:
如果通過欺詐第三方權利或違反法律或常規義務而請求商標注冊,則認為自己對欺詐性注冊商標擁有權利的第三方可以要求以下商標的財產:該商標在法庭上(...)
第二個法律依據,Fraus OMNIA corrumpit,是法律的一般原則內噴射道德在商業世界一定水平。該原則的實施會阻止欺詐的作者從所述欺詐中受益。關于這一原則,里爾法院指出:
如果商標權不是構成商標權,而是通過識別其來源來區分產品或服務,而僅出于損害第三方利益的目的而將其從功能中轉移出來,則有意將商標申請視為欺詐性的,故意剝奪第三方的利益。標識此第三方正在使用或將要使用。
基于第L. 712-6條的訴訟要求索賠人證明注冊人的意圖是正當的。
為了證明傷害意圖和欺詐意圖,Jeco證明X先生和Univers Graphic了解了Jeco公司(因此也知道它的公司名稱),2013年注冊的JECO?商標(在9類),其域名jeco-distribution.com及其在亞馬遜上的存在。這家Jeco公司還證明X先生和Univers Graphique已經使用JECO?商標在多個互聯網平臺(包括亞馬遜)上銷售競爭產品。最后,索賠人還證明,在2017年之前,Univers Graphique沒有使用過“ Jeco”一詞。在這種情況下,由X.先生發起的異議程序是大膽的。因此,法院的結論是:
X先生故意申請了“ JECO”商標,不是為了通過識別其來源來區分其產品,而是為了沒收他的利潤而成為Jeco Distribution業務所必需的標志,從而表征了該產品功能的轉移。對Jeco Distribution有害的商標。
商標轉讓是不可避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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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當競爭與經濟寄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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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賠人稱,被告人通過使用有爭議的商標來優化其在亞馬遜上的知名度,從而犯下了不正當競爭和經濟寄生的行為。根據法國法律,對于一個經濟運營商來說,寄生是事實,那就是使自己陷入另一個困境,而過度利用了后者的聲譽或投資。里爾法院運用這一原則得出結論:
申請競爭對手使用的商標,該商標不受本訴訟涉及的產品的保護,以便獲得該競爭對手在電子商務平臺上創建的知名度,從而利用其財務和智力投資,而無需花費一分錢,出售相似或相同的產品,構成不正當競爭和經濟上的寄生蟲。
這種行為本應引起賠償。在本案中,鑒于原告沒有提出合理的30,000歐元的索償要求,法院行使了酌處權,將賠償額定為9,000歐元。在沒有任何文件的情況下,不可能假定這種補償是正確的。但是,可以命令被告披露在有關期間使用JECO?商標所獲得的利潤,其中包括例如在亞馬遜上進行的銷售。
最后,作為一種額外的民事補救辦法,考慮下令在被敗方的亞馬遜頁面上命令部分或全部公開司法裁決,以引起消費者注意的可能性是明智的。在這種情況下,應尊重有關自然人的匿名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