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授權的零售商在招牌上使用商標
更新時間:2020-12-01 16:04:21
在中國,外國品牌所有者越來越關注未經授權的零售商在招牌上使用其商標的情況。這些未經授權的零售商銷售來自平行進口的正品商品,使法律問題變得復雜。
平行進口的合法性
《商標法》或《反不正當競爭法》沒有明確規定平行進口。
近年來,中國法院承認平行進口的合法性。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發布了題為“當前知識產權審判中應注意的若干法律事項”的文件(2016年5月7日),其中指出“平行進口商品是否構成商標侵權”,并指出可疑商品是否來自權利人。權利人或授權經銷商,則權利人將通過“首次”銷售此類商品而充分實現商標的商業價值,因此不再阻止他人進行這些商品的“二次”銷售或合理的商業營銷。
這意味著,在中國銷售的水貨不構成商標侵權本身。
但是,實際上,法院有時會找到懲罰平行進口貨物銷售的方法。如果甚至對商品進行了部分更改,以使其與原始產品大不相同,則法院可將出售視為商標侵權或不正當競爭行為。
判例法
在以下情況下,法院裁定商標侵權或不正當競爭:
在(2015)胡志民中185號案中,被告在店面招牌中使用OUTLETGUCCI,并同時使用GUCCI和OUTLETGUCCI徽標進行室內裝飾。
在(2015)粵高法民三中363號中,被告使用GUCCI的MO作為商店名稱,GUCCI用作商店所在購物中心內廣告材料上的醒目徽標。
在“?維多利亞的秘密”((2014)胡高敏三(Zhi)中104)和聯想((2014)蘇之敏中0142)中,被告將被告商標用于商店的室內裝飾,標牌,商店的家具(例如,收銀臺和柜臺),營銷材料(例如,員工名片(“?維多利亞的秘密”),名片和目錄(聯想)。
分析
上述決定表明,未經許可使用商標的零售商可以證明以下事實,可以提出有效的抗辯:
商標的使用是必要的;
商標的使用范圍合理;
該商標是真誠使用的;要么
不得誤導相關公眾,以免誤解零售商與商標所有者之間存在關聯,從而可能導致誤認和混淆。
如果零售商不滿足這些條件,則無法建立商標合理使用辯護。
多種商標
如果零售商在未經權利人許可的情況下在招牌上使用多個商標,則權利人建立不正當使用權將更加困難。
零售商可能會爭辯說它沒有顯著使用任何商標,并且由于招牌上有多個商標注冊給不同的品牌所有者,因此不太可能引起相關公眾對零售商與每個商標之間的關聯的混淆。品牌擁有者。
但是,零售商未經授權使用多個商標并不意味著不可能采取任何行動。可以說,上述參數仍然可以用作參考點。因此,以下依據可以作為主張不正當使用商標的依據:
無需使用一個或多個商標;
使用超出合理范圍;
使用不真誠;
使用可能會引起相關公眾誤解為零售商被授權使用該商標或與商標所有者有某種關聯,從而可能引起誤解和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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