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CBD產品商標新指南
更新時間:2020-12-01 16:02:20
近幾個月來,在幾個州將大麻和大麻相關產品合法化之后,CBD衍生產品已投放市場。這導致USPTO收到了尋求保護商標的公司和企業的大量新商標申請。
為了打入快速增長的市場,企業必須向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申請商標。
針對大量申請,美國專利商標局發布了標題為“大麻和與大麻有關的商品和服務的商標審查”的綜合指南,這將影響所有在清單中包含CBD和CBD衍生產品的新舊商標申請。
《 2018年農場法案》已于2018年12月20?日簽署成為法律。除其他法規外,該法案還為大麻的種植,加工和銷售建立了新的聯邦法規。新法律使大麻衍生產品的四氫大麻酚含量在干重秤上低于0.3%。
大麻在美國有悠久的法律歷史。1937年,聯邦法律首次禁止使用大麻。1970年頒布了《管制物質法》,將大麻按照附表1歸類為毒品,“極有可能濫用大麻,不被醫療使用”,并且禁止將大麻用于任何目的根據聯邦法律。
1973年,俄勒岡州成為第一個將大麻合法化的州。大麻的重大突破發生在1996年,當時加利福尼亞州成為第一個合法化大麻醫療使用的州。在《 2018年農業法案》之前,2014年《羅拉巴切爾-法爾》修正案在眾議院獲得通過并簽署成為法律,該修正案要求每年續訂,并禁止司法部干預州醫療大麻法的實施,從而推動了《大麻法》的實施。新法律。
在2018年《農場法案》(2018年12月20日生效)簽署后的聲明中,FDA表示已意識到公眾對大麻和大麻衍生產品的興趣與日俱增。基于這種認識,FDA明確了其作為聯邦食品和藥品監管機構的地位。它表示它將像對待任何其他FDA管制的產品一樣對待含有大麻或大麻衍生化合物的產品,這意味著它們將被歸類為藥品,并且必須符合藥品注冊規則。
建立了制造和分銷《生物多樣性公約》產品的門檻;
“除其他事項外,這項新法律改變了某些與大麻生產和銷售有關的聯邦當局,大麻的定義為大麻(Cannabis sativa L.),以及大麻衍生物的含量極低(以干重計少于0.3%)的精神活性化合物delta-9-四氫大麻酚(THC)。”
新的變化包括從CSA限制物質中去除大麻,使其成為合格的農作物。該法律允許大麻和大麻產品跨州運輸,只要大麻是根據美國農業部簽發的許可證生產的。它會根據聯邦法律從受控物質中去除以干重計含四氫大麻酚含量低于0.3%的大麻植物及其衍生物。
FDA的告誡,意味著它將所有CBD衍生產品視為“藥品”,并且僅許可由油,種子,鹽,衍生物,混合纖維,油或餅塊或THC含量低于0.3%的滅菌種子生產的大麻產品在干重秤上。
?“植物大麻和該植物的任何部分,包括其種子及其所有衍生物,提取物,大麻素,異構體,酸,鹽和異構體的鹽,無論是否生長,其δ-9四氫大麻酚濃度為以干重計,不得超過0.3%。”
根據新法律,USPTO將僅為不超過FDA 0.3%THC閾值的大麻產品注冊商標。這些將不包括CBD衍生的食品,膳食補充劑,寵物零食或飲料。USPTO將不再拒絕注冊商標的CBD產品或產品列表中的大麻。
美國專利商標局在新指南中表示,它將審查新的商標申請,并拒絕對不符合以下條件的產品進行注冊:
符合CSA和2018年農業法案規則
違反CSA規定的違禁產品的定義,包括制造,分銷,分配或擁有符合大麻定義的大麻。
申請被拒絕的申請人可以選擇:
要求修改,即將申請日期更改為2018年12月20日,或更改服務標識,以指定產品中所含大麻的干重低于THC的0.3%。
放棄主題申請并提交新申請。
通過提交2018年《農業法案》含義相反的證據來回應拒絕的原因。
在FDA聲明不會對含有CBD的膳食補充劑,寵物零食,食品和飲料注冊商標之后,USPTO也明確表示。這樣做的結果是擱置了向該機構提交的數百個(可能是數千個)申請,這給目標是在30億美元的行業中占有一席之地的企業帶來了不確定性。
根據這些新準則,無論在申請中出現“ CBD”和“ Hemp”兩字,商標審查員都會詢問該申請是否違反聯邦法律,以及產品是否超過了CSA的0.3%閾值。
在2018年12月20日之前提交申請的申請人有一個延期,因為他們可以檢索其申請并將申請日期更改為2018年12月20日,并給出了更改的原因。
新準則創建了一個難題,使CBD產品應用商標化。這需要聯邦和州法律的專業知識。有關如何處理您的申請的專家建議,請隨時與我們聯系,以更好地了解如何談判這個棘手的雷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