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紅糕點鮑師傅帶照租賃商標侵權責任如何認定
更新時間:2020-12-01 15:59:54
來源:澎湃新聞
鮑師傅糕點品牌憑借其獨創的肉松小貝、提子酥等特色小食走紅網絡,全國連鎖店多達上百家。但成功的背后并非一帆風順,鮑師傅品牌的走紅經歷了非常艱苦的歲月。
鮑才勝自小便跟隨父母學做面包,在開店前他曾做過烘焙原材料生意,卻不料虧損百萬,不久后鮑才勝便在妻子的老家河南信陽經營了一家面包坊。
2003年,他還清所有債務后帶著妻子北漂,開了第一家“鮑師傅”面包店。2006年,鮑才勝推出爆款單品肉松小貝,在網絡上小有名氣。2013年,被北京電視臺報道后,“鮑師傅”被更多的消費者熟知。
“鮑師傅”商標權人鮑才勝在開店十年后才意外走紅,導致他沒有及時注冊商標,給不法分子留下了可乘之機。
2017年,“鮑師傅”上海人民廣場店排長隊的圖片在網絡上引起廣泛關注,因而成了知名的“網紅店”。
與此同時,“鮑師傅”的冒牌店開始出現在大街小巷,鮑才勝公司為了維護自身合法利益也屢屢涉訴。
近日,一起帶照租賃“鮑師傅”案宣判,房屋租賃方與承租方承擔連帶責任。
涉案商標“鮑師傅”是鮑才勝公司依法注冊使用在糕點、蛋糕、面包商品上的商標,而李老爹公司未經鮑才勝公司的授權許可,在和鮑才勝公司相同的糕點產品上使用“鮑師傅”,包括但不限于在其店面招牌、商品柜臺、商品包裝袋、收銀小票等多處使用“鮑師傅”商標,使得消費者誤以為李老爹經營的店鋪是正品,混淆了大眾的正確認知。
李老爹公司這一系列模仿正牌“鮑師傅”的行為,都是以謀取不正當利益為目的。
本案的焦點在于“帶照租賃”侵犯商標權,責任應該如何認定?即房屋租賃方李老爹公司其并不是實際侵權人,是否應該承擔責任?
一審法院認為:
首先,李老爹公司并未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其與案外人徐某之間存在有效的帶照租賃合同關系;
其次,即便存在帶照租賃情形,因承租人是以出租人名義從事經營活動,從行為外觀上即出租人在出售侵權商品,因此由出租人承擔相應侵權責任是合理的;
再次,從主觀過錯來考察,結合本案租賃合同,在其約定中明令禁止承租人事實利用房屋之便進行非法活動,出租人主觀上仍有過錯,其應當對侵權行為承擔連帶責任。
綜上,李老爹公司在其經營的店鋪招牌、門頭、展示柜、銷售的涉案商品包裝袋上使用涉案商標“鮑師傅”的行為,侵害了鮑才勝公司享有的“鮑師傅”注冊商標專用權,應當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和消除影響的法律責任。
目前,李老爹公司以“一審法院未審查訴訟主體是否適格”提起上訴。
由此案的裁判要點可以得出:在構成帶照租賃的情形下,承租人實施侵犯他人商標權的行為,因從行為外觀上來看,該侵權行為是出租人實施的,出租人雖并非侵權行為的直接實施者,也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若出租人知曉承租人的侵權事實但并未阻止補救,屬于主觀過錯,應對承租人的侵權行為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