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蘭可以進行商標異議
更新時間:2020-12-01 15:59:02
自2016年4月15日起,授予商標保護權的波蘭審查制度已更改為異議制度。全面審查制度改為反對制度,沒有依職權審查相對拒絕的理由。
新的注冊程序可以分為以下步驟:第一步是正式檢查。提交后,PPO?僅會就形式問題審查商標申請。同時,該申請將在PPO官方數據庫中發布。第三方可以基于從發布日期到注冊日期的絕對拒絕理由提出評論。之后,參加基本檢查。PPO將檢查拒絕的絕對依據,而不檢查與先前商標的潛在沖突。例如,如果PPO決定所申請的標志可能不是商標,缺乏足夠的獨特性或被惡意使用,則它將駁回該申請。如果找不到絕對的拒絕理由,則商標申請將在波蘭專利局公告中公布(自申請之日起約兩個月)。如果未提出異議或異議被駁回,則應發布授予保護的決定。
第三方可以在波蘭專利局公告發布后的3個月內提出異議。異議程序與主申請程序不同,并且需要單獨的決定。新反對派制度的主要規則可以描述如下:
異議動議應指明提出異議的申請和較早的商標,這是異議的依據;
應支付600波蘭茲羅提(約150歐元)的異議費;
異議可能僅基于拒絕的相對理由。
PPO將立即通知申請人異議的提出;
PPO將設定2個月的冷靜期,該期限可以延長至6個月,這將在實際的各方之間階段之前進行,并且有可能以友好的方式解決爭端;
如果在冷靜期內未達成任何協議,則書面階段開始,案件將由PPO決定。PPO將指示申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對異議作出回應,處理指控,事實和證據;
申請人有權(無義務)提出抗辯,在該抗辯中,可以提出反對所基于的較早商標的不使用指控。如果無用申訴是合理的,PPO將駁回異議。
辯護被轉發給對手,對手有權在規定的期限內對申請人的辯護進行答復并提出新的證據;
申請人有權在PPO規定的期限內對對手的令狀作出回應;
在書面階段,所有證據都必須出示第一筆令狀,以免被駁回;
在異議審查之后,PPO將發布決定,駁回異議或全部或部分承認異議。如果PPO接受異議為正當理由,則商標申請將被駁回。
不接受PPO決定的當事方可以提出動議,要求重新審理此案。僅當當事方證明不可能提早提出證據或無需提早提出證據時,方可提出新的事實或證據。上訴委員會將審查該決定;可以向行政法院上訴。
(i)沒有按時提出的異議;(ii)沒有提及被反對的商標申請;(iii)沒有提及較早的權利;PPO應該不對其進行檢查。如果異議不??符合正式要求,PPO將設定一個時限,在該期限內,異議方有責任解決該程序的中止,并處以中止程序的處罰。
在波蘭,沒有公式可以提出異議通知。異議是開始程序的常規令狀,其中應包括所有事實,陳述和證據。由于PPO受異議的法律和事實依據的約束,因此向勞工局提供相關的論點和證據非常重要。
反對黨應向反對黨動議中的PPO提供論據和證據。這意味著,對手應在案件開始時收集所有證據。請記住,所有文檔都必須翻譯成波蘭語,這可能會非常昂貴,尤其是使用知名商標的時候。還應注意的是,在冷靜期未達成協議且申請人不提出抗辯的情況下,異議動議可能是異議程序書面階段的唯一令狀。新規定并不能確保對手有可能提交補充令狀以完成其陳述。PPO可以但沒有義務要求對手提供任何其他令狀或證據。因此,如果(i)反對者不包含充分的論點和證據,(ii)沒有協議,并且(iii)申請人沒有提出任何書面抗辯;PPO可能會基于不完整的反對動議做出決定。為了避免這種情況,在大多數情況下,PPO的做法是,在申請人不提出抗辯的情況下,PPO會呼叫對手以完成異議和反對運動的證據。由于沒有法定義務,因此以充分的論據和證據提出反對動議似乎更為安全。PPO將呼叫對手以完成反對運動的論證和證據。由于沒有法定義務,因此以充分的論據和證據提出反對動議似乎更為安全。PPO將呼叫對手以完成反對運動的論據和證據。由于沒有法定義務,因此以充分的論據和證據提出反對動議似乎更為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