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最高法院認為,在商標注冊中,客戶為第一優(yōu)先權
更新時間:2020-12-01 15:58:50
美國最高法院裁定,“ Booking.com”不是“消費者的通用名稱”,則不是通用術語。
法院指出,與“ BOOKING.COM”的注冊相比,與其他描述性商標的注冊相比,沒有更多的擔憂。
即使描述性商標較弱,也不會使其脫離聯(lián)邦注冊的資格
6月30日,美國最高法院在美國專利商標局訴Booking.com BV案中裁定,在線旅行預訂域名“ BOOKING.COM”符合聯(lián)邦商標注冊的條件。
法官Ruth Bader Ginsburg代表8-1的多數(shù)票,拒絕了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本身的規(guī)則,即通用詞與“ .com”的組合是或必須是通用組合。金斯堡法官說:“我們是否持有任何通用的'generic.com'術語,取決于消費者實際上是否將該術語視為一個類的名稱,或者相反,是一個能夠區(qū)分該類成員的術語。 。”?(強調)。
只有特殊標記才有資格獲得主要商標注冊。因此,Booking.com被拒絕了四個與BOOKING.COM術語相關的單獨注冊。在拒絕注冊時,USPTO認為術語BOOKING.COM是通用的。
即使被認為是描述性的,USPTO仍認為該術語不可注冊,因為它缺乏必要的獲得性獨特性或“第二含義”。作為回應,Booking.com尋求美國弗吉尼亞東區(qū)地方法院的審查,并提供了這種次要含義的證據(jù)。地方法院和美國第四巡回上訴法院均對Booking.com表示贊成。
最高法院的分析源于《蘭納姆法》(Lanham Act)的語言,并將其針對“相關公眾”的商標作為“確定注冊商標是否已成為商品和服務的通用名稱的測試”。最高法院斷定,USPTO擔心允許注冊會阻礙其他人使用“預訂”一詞并過度控制他們使用類似語言的擔憂,最高法院得出結論,這種“擔憂帶有任何描述性商標”。描述性標記可能較弱;但是它的競爭劣勢不會“不可避免地”使它失去聯(lián)邦注冊的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