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一家小型服裝公司Bentley Clothing起訴Bentley Motors在服裝上使用包含“ Bentley”和“ B-in-Wings”裝置的標牌
高等法院裁定該標志的使用侵犯了Bentley Clothing的商標
考慮到標志的主要元素是“ Bentley”一詞,法院認為該標志與Bentley Clothing的商標之間可能存在混淆
在??Bentley 1962 Ltd訴Bentley Motors Ltd??([2019] EWHC 2925(Ch))中,高等法院裁定Bentley Motors侵犯了一家英國小型服裝公司的商標。盡管不是劃時代的案例,但該決定強調了商標注冊對于最小的企業的重要性。
背景
這兩個索賠人合稱為“ Bentley服裝”,包括:已發行權利的所有者Bentley 1962和以Bentley品牌銷售服裝的家族企業Brandlogic。賓利汽車公司是著名的豪華車制造商。
Bentley Clothing可以追溯到1962年使用BENTLEY標志,并另外擁有3個BENTLEY的英國商標,每個商標都在25類商品中注冊,包括圖形標記,系列標記和文字標記。
Bentley Motors在衣服和頭飾上使用了以下所示的設備(稱為“組合標志”,是兩個元素:單詞“ Bentley”和“ B-in-Wings”設備),構成了Bentley Clothing投訴的基礎。
判斷
法院的中心問題是確定普通消費者是否會認為在服裝上使用組合標志是一個或兩個標志,最終影響是否可能對BENTLEY商標或“ BENTLEY”商標有“雙重身份”侵權?組合符號是否令人困惑地相似(或兩者兼而有之)。
從2005年開始,向法官展示了各種許可協議,搖擺標簽以及條款和條件。他發現Bentley Motors自己可能在2014年之前將這些元素視為兩個獨立的標志,此后品牌指南稱這兩個標志將“從現在開始”一起使用。法官認為,由于Bentley Motor以前使用單獨的元素,并且很可能在2014年以后,因此2000年代初期的普通消費者自然會得出此結論,因為消費者不會意識到Bentley Motors的品牌在該日期之后,意圖和要素繼續被用作單獨的標志。
盡管發現侵權,法官還是考慮了在任何情況下混淆的可能性。賓利汽車公司辯稱,至少從2002年開始,普通消費者只會在看到帶有組合標志的衣服時才想到賓利汽車公司。在評估中,參考??Maier?([2015] EWCA Civ 220),法官確認法院必須假定該商標的名義上和合理使用,這意味著Bentley Clothing在這一點上的適度使用是不相關的。法院隨后裁定,組合標志的主要組成部分是“ Bentley”一詞,并可能導致混淆。 ??
Bentley Motors提出的兩項抗辯中的第一項是技術性的,因為《 1994年商標法》的過渡性條款允許在1994年法令之前合法但以后又是非法的繼續行為(即,根據舊法律,出售的商品或服務)否則不屬于該注冊商標的內容)。在1994年之前,Bentley Motors在標有“ Bentley Selection”的目錄中出售夾克,絲綢,領帶,帽子和圍巾。法官認為允許使用該標志,但并未為Bentley Motors提供更廣泛的辯護,因為顯然,議會的意圖并不是允許一方擴展該標志的新用途。
誠實并發使用的第二種辯護同樣沒有成功。法官根據證據考慮了Bentley Motor的行為是否與誠實使用相一致,還是通過采取措施“加劇可容忍的混亂程度”而侵犯了Bentley Clothing的商譽。法院認為存在明顯的侵占模式,尤其是因為至少從2000年開始,Bentley Motors故意增加使用該標志的方式不會引起Bentley Clothing的憤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