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亞馬遜市場上提供和存儲產品不涉及商標的使用
更新時間:2020-12-01 15:57:31
歐洲聯盟法院(CJEU)已發布判決(C-567 / 18號案件-2020年4月2日Coty訴Amazon),回答了德國最高法院關于是否儲存并且在亞馬遜市場上提供Davidoff商品構成商標的使用,需要所有者的同意。
亞馬遜提供的服務包括所謂的“亞馬遜市場”,允許第三方賣家(銷售者),以提供地方就在其網站上的商品。在銷售的情況下,有關這些貨物的合同在買賣雙方之間訂立。此外,賣方可以參加“亞馬遜物流”計劃,該計劃可以存儲貨物,然后由外部服務提供商發貨。
在此程序中,科蒂(Coty)認為,賣方和亞馬遜均使用該商標,因此,如果所有者未同意在市場上出售商品,則侵權行為應直接承擔責任。Coty聲稱本案中存在商標侵權,因為沒有經過所有人的同意就沒有將Davidoff的商品投放到歐洲經濟區的市場上,因此商標權沒有被用盡。
歐盟法院的結論是,代表第三方存儲侵犯商標權的貨物而未意識到該侵權行為的人,必須視為沒有庫存這些貨物以便將其提供或投放市場。如果該人本身不追求這些目的,則應遵守這些規定的目的。因此,不是將戴維多夫(Davidoff)商標用作其自己的商業交流的一部分的亞馬遜,而是由賣方承擔責任,因此由賣方承擔責任。
在其他情況下,歐洲法院已經裁定商標的?“使用”?涉及行為的積極行為和直接或間接控制(戴姆勒C-179 / 15,三菱)。例如,創建使用標志所需的技術條件并為該服務付費的事實并不意味著提供該服務的一方本身就使用該標志(請參閱?Google France和Google,C-236 / 08)。
最后,歐洲法院指出,盡管如此,應根據2000/31號指令(DCE)第14條第1款或2004/48號指令第11條處理責任。但是,它沒有詳細調查此事,因為這不是德國法院作出初步裁決所提到的問題之一。
《電子商務指令》第14條規定,如果提供的信息社會服務由服務接收者提供的信息存儲組成,則成員國應確保服務提供者對請求中存儲的信息不承擔責任服務接受者的身份,除非在獲得有關侵權的實際知識后,否則他們不會迅速采取行動以刪除非法內容。此外,第11條規定,權利人可以針對其服務被第三方用來侵犯知識產權的中介人申請強制令。
簡而言之,亞馬遜市場從事的活動屬于“信息社會中介服務”,因此受《電子商務指令》第14條的責任制度特別排除。所述中介服務的提供者僅對以下事實負有責任:在獲得有關存儲內容非法的實際知識后,沒有迅速采取行動來刪除或阻止對其進行訪問的情況。也就是說,亞馬遜不對賣家在市場上的商標侵權行為直接負責,只有在其收到所有者的侵權通知后,才有義務與商標所有者合作以迅速刪除違法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