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加拿大商標異議和撤銷程序中,cipo提供了與covid-19相關的時間延長的新指南
更新時間:2020-12-01 15:57:01
正如我們最近報道的那樣,加拿大商標局(CIPO)宣布進一步自動延長商標截止日期,該截止日期原本為3月16日至4月30日(含),現在延長至2020年5月1日。
即便如此,參與加拿大商標異議和簡易撤銷(“第45條”)程序的當事方可能還需要額外的期限減免,特別是那些采取復雜步驟(例如準備證據或進行交叉檢查)的人(由于物理距離而可能無法做到)。CIPO意識到了這一點,現在已經更詳細地解釋了在當前的截止期限救濟期結束后,它將如何評估時間要求的延長。
異議和取消程序的截止日期自動延長至5月1日?–由于當前期限的縮短,所有3月16日至4月30日之間的異議和取消程序的截止日期已自動延長至2020年5月1日。但是,根據加拿大大流行的進展情況,將這一最后期限的救濟期限延長到5月1日之后。)
但是,如果由于COVID-19而錯過了3月16日之前的截止日期,那么CIPO授予的自動延期將無法糾正該錯過的截止日期,錯過截止日期的當事方將需要迅速請求追溯時間的延長,解釋了為什么不能按時采取行動是無法避免的。
也可以酌情延長時間?–對于5月1日之前的截止日期(假設當前的截止期限不再延長),或者此后不久,如果一方不能滿足其要求,則有可能獲得更多的時間。由于COVID-19而導致的截止日期。CIPO建議,在決定是否批準此類延期請求時,它將考慮由大流行引起的破壞。重要的是,如果延期請求是在兩個月內提出的在最后期限寬限期結束時,CIPO指出“通常應將時間延長三個月為宜”。對于此類擴展請求,無需獲得另一方的同意。如果在上述兩個月的窗口之后提出請求,或者如果請求延長三個月以上的時間,則延期請求應詳細說明為什么需要更多時間作為COVID-19的結果。
這包括已經接受了其他時間延長的截止日期?–盡管一個締約方可能已經獲得了一個標準的“基準”延長期限,甚至一個漫長的數月的“冷靜期”,但CIPO仍然會如上所述,考慮考慮根據COVID-19進一步酌情延長時間。
CIPO仍然開放,各方仍可以推進其訴訟程序?–還應注意,CIPO仍然開放,但原定于4月舉行的口頭聽證會已被推遲。因此,當事方的反對和取消截止日期從現在到4月30日之間可以并且應該繼續在可能的情況下繼續其截止日期。
這是一個不確定的時期。決策者必須“實時”做出決策,不斷產生不斷變化的信息,以供法律和商業團體的成員吸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