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記為“ Generic.Com”的商標可能具有商標資格
更新時間:2020-12-01 15:55:57
在美國最高法院審理。美國第四巡回上訴法院關于Certiorari的命令。
簡介:帶有“ generic.com”字樣的術語不一定是通用的,如果消費者將商標視為區別商品的來源,則可以申請聯邦商標保護。
Booking.com試圖注冊商標“ Booking.com”。美國專利商標局拒絕注冊,認為“ Booking.com”是在線酒店預訂服務的通用名稱。董事會確認了審查律師的拒絕注冊,認為“ Booking”是指進行旅行預訂,而“ .com”則表示一個商業網站,以便客戶理解“ Booking.com”一詞主要是指旅行的在線預訂服務。
Booking.com尋求美國弗吉尼亞東區地方法院的審查。根據Booking.com提供的消費者感知證據,地區法院認為“ Booking.com”不是通用名稱。美國專利商標局對地區法院關于“ Booking.com”并非第四巡回上訴法院通用的裁決提出上訴。第四巡回法庭確認了地區法院的裁決,認為該商標不是通用商標。
最高法院批準并確認,認定“ generic.om”一詞是否通用,取決于消費者實際上是否將該術語視為一個類別的名稱或能夠區分該類別的成員。美國專利商標局認為添加頂級域名(如“ .com”)類似于添加通用公司名稱(如“ Company”)。在固特異的印度橡膠手套制造有限公司訴固特異橡膠公司訴?128 US 598一案中,最高法院裁定,在通用術語中加上“公司”并不會賦予商標資格,因為公司僅表明雙方組成了協會。最高法院不同意美國專利商標局,認為與公司名稱不同,“。com”可能會向消費者傳達源識別特征,即與特定網站的關聯。美國專利商標局進一步認為,出于政策原因,需要針對“ generic.com”術語進行注冊的絕對規則,以避免給予商標所有人對類似語言的過度控制權。但是,最高法院認為,對于任何描述性商標,這種政策關注都是正確的,并指出存在反對反競爭影響的原則。最高法院確認,由于下級法院認定“ Booking.com”不是消費者的通用名稱。
布雷耶法官對此表示異議,指出“ Booking.com”商標僅是告知消費者其業務的基本性質,因此是通用的。布雷耶法官進一步指出,這一決定將導致“ generic.com”商標的泛濫,從而抑制在線商業中的自由競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