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侵權與假冒
更新時間:2020-12-01 15:54:34
侵犯注冊商標持有人的法定權利的行為發生。當某人使用與注冊所有人相同或欺騙性商標的商標時,可以采取這種行動。在這種情況下,人們可以使用兩種補救措施:
侵權訴訟:商標的注冊所有人享有在具有民事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的專有權。雖然商標侵權是連續的犯罪,但可以在侵權之日起3年內或從知道侵權之日起3年內提起訴訟。
假冒:假冒訴訟是一種普通法補救措施,它允許未經注冊的商標所有人針對侵權人的部分虛假陳述(無論有意還是無意)提起民事訴訟。冒名頂替訴訟的依據是,原告很可能由于虛假陳述而已經或已經遭受了損害/經濟損失。
刑事訴訟:《 1999年商標法》第十二章規定,監禁至少六個月,最長可判處三年徒刑,和/或罰款至少五萬盧比,最高可判處二十萬盧比的罰款。
法院可以就侵權或假冒行為提起以下救濟:
因未經授權使用而獲得的利潤造成的損失(名義或補償性)。
永久或臨時禁制令,禁止被告進一步未經授權使用該商標。
為銷毀或保證目的而交付侵權標簽和商標的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