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是否是商標損害賠償的前提
更新時間:2020-12-01 15:54:32
2020年1月14日,最高法院在Romag Fasteners,Inc.訴Fossil Inc.等人的案中聽取了口頭辯論。,法院準備解決就故意是否足以判給商標侵權人的利潤而進行的分歧。
Romag的律師通過否定被告的主要文字論點來界定該問題,即15 USC§1117(a)中的“服從公平原則”一詞并沒有引入故意剝奪侵權者利潤的要求。然而,律師還基于1999年《蘭納姆法案》修正案,將注意力集中在Romag自己的文本論證上,即國會決定使用“故意”修改1125(c)稀釋索賠,而不是1125(a)侵權索賠,這是國會的證據。意圖避免后者的故意要求。
為了解決Romag的文字論點,Fossil的律師聲稱對1125(a)和(c)的對待有所不同,因為“ 1999年修正案做了一些獨特的設計。它是新奇的。它引入了一種新的訴因,即商標稀釋,這是沒有歷史可比性的。”?該解釋沒有進一步討論,但考慮到長期存在的國家稀釋法主張(可能提供了歷史類似物),這似乎是有問題的。同樣,與商標侵權索賠相比,此類索賠似乎與欺詐索賠(Fossil依賴于欺詐索賠)相似。
索托馬約爾大法官就“公平”(指第1117(a)節中的“公平原則”)是否能夠支持因“善意”侵權或不存在“更為可觀的心態”的侵權行為而對利潤進行裁決的問題,向羅馬格的律師提出了質疑。 ”?作為回應,Romag的律師主張了其他公平因素-(1)沒有其他救濟措施來充分補償原告,(2)不能從非法行為中獲利的觀念-可以支持利潤裁決,甚至沒有故意。Romag的律師還列舉了《蘭納姆法》之前和之后的案例,在這些案例中,法院因無辜侵權而獲利,例如Mishawaka,Oakes和Prest-O-Lite案件。
盡管Romag的律師在沒有故意的情況下討論獲利裁決的先例,但Fossil的律師堅持認為“在兩個世紀內獲得獲利獎勵的每一個案例都需要有意愿。”?在解決每位律師主張中的明顯沖突時,金斯堡法官指出,在各種案件中,被引述的“在“故意”的含義上均缺乏統一的共識(例如,故意行為是否包括魯ck行為)。金斯伯格(Ginsberg)法官的觀察削弱了化石聲稱擁有將近200年的傳統的傳統,在傳統中,始終遵循故意授予利潤的要求。盡管判例法存在這些不一致之處,但化石律師認為,案件始終至少需要主觀知識正在進行的侵權行為,并且在這里,審判法院只認定化石有過失。
盡管在第1117(a)節中,很多爭論都集中在“公平原則”和“故意”上,但布雷耶法官卻把重點放在了該節的后一個短語上:“如果法院認定基于利潤的賠償額是不足或過多,法院可根據案件情況酌情決定對法院認為合理的款項作出判決。”?布雷耶法官對兩位律師提出質疑,詢問這句話是否沒有保留足夠的司法自由裁量權,以解決因故意授予利潤而可能引起的任何不公平現象。當然,化石的律師全心全意地同意,羅馬格的律師很難解釋為什么該規定不能充分解決故意要求會阻礙利潤追回的不公平案件(如果有)。
案件的律師之間存在鮮明的分歧,他們的言論導致法院面對了一個可信度問題,導致Romag的律師在回答時說:“我沒有上過花哨的法學院,但我對此充滿信心我對判例法的陳述。”?律師繼續說明化石所依據的早期普通法“是一團糟,還不清楚。”?這包括Romag的律師的解釋,即相同的普通法資料來源說利潤裁決需要故意,而損害賠償裁決則需要故意,而后者當然不是《蘭納姆法》所規定的法律狀態。
金斯堡(Ginsburg)法官輕聲致辭,稱“?布拉特-德克薩斯州是一所很好的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