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權與言論
更新時間:2020-12-01 15:54:08
在在線域名中使用公司商標后,憲法法院最近發布了一項關于言論自由和不正當競爭主張的重要裁決。該決定于2019年3月20日在《官方公報》上發布。
申請人設立了域名“ www.Xkargomagdurlari.com”(“ www.victimsofthecouriercompanyX.com”),目的是收集認為他們的雇傭合同被不公平終止的前雇員對特定快遞公司的批評。
快遞公司起訴申請人,理由是他們以負面方式使用域名中的商標損害了他們的商業聲譽。此外,該公司要求從網站中刪除破壞性評論,并限制對其的訪問。
伊斯坦布爾第四民事知識產權法院(IP法院)得出結論,根據《商業法》第55條,申請人的訴訟構成了不正當競爭,并決定限制對網站的訪問。最高法院維持了這一決定。結果,申請人以侵犯基本人權(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交往自由,思想自由和言論自由)為由向憲法法院提出了申請。
憲法法院認為,知識產權法院的判決限制了言論自由。因此,必須評估這一限制是否具有法律或合法目的,并符合民主社會的必要性。
憲法法院認為,知識產權法院的裁決符合《商業法》第55條的規定,符合合法性和合法目的的要求,旨在保護快遞公司的商業聲譽。此外,憲法法院指出,言論自由的限制符合民主社會的必要性,因為國家必須保護個人的基本權利(例如其財產權)。考慮到申請人的言論自由權與對快遞公司的知識產權造成的損害之間的平衡,憲法法院宣布對前者的限制是相稱的,并基于多數表決拒絕了該申請。
值得注意的是,其中一位法官發表了反對意見,指出對言論自由的任何限制均應:
回應社會需要;
不得已?
是例外而不是規則。
根據異議法官的意見,根據比例原則,必須考慮在相關網站上發布的信息的準確性以及該信息的公眾利益,同時還要在快遞公司的知識產權與申請人的言論自由之間建立平衡。
持異議的法官認為,知識產權法院對“ www.Xkargomagdurlari.com”施加的無限期訪問限制(未評估其對哪種類型的社會需求進行了評估)不能被認為是相稱的。此外,法官強調保護公司的商業聲譽符合個人利益,而保護言論自由則符合公共利益。因此,為保護商業利益而采取的措施不應取消言論自由權。
持異議的法官將股份公司歸類為自愿成為公眾人物的個人或機構,因此,與普通人相比,股份公司應能夠承受更高水平的批評,例如歐洲人權法院(ECHR)明確指出的(例如,鋼鐵以及Morris訴英國(App 68416 / 01,2005年2月15日)。
異議法官還提到了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仲裁與調解中心處理的類似案件,在該案件中,申訴人公司要求將域名“ akbankmagdurlari.com”(“ victimsofakbank.com”)的所有權轉讓給本身。(該網站發表了有關銀行的批評意見。)主持小組成員指出,這些網站的特色是消費者對投訴人的服務提出了批評意見,因此應在言論自由范圍內予以保護。
在這種情況下,不同意的法官得出結論,限制訪問“ www.Xkargomagdurlari.com”以保護快遞公司的知識產權和商業聲譽并不是民主社會中的必要預防措施,而是對言論自由的不成比例的侵犯。根據《憲法》第26條。
憲法法院的裁決顯示了其如何處理言論自由和知識產權等基本權利相互競爭的案件,尤其是在服務業領域。然而,令人關注的是,憲法法院如此狹evaluating地評估言論自由,盡管事實上,言論自由受到最近歐洲人權法院和WIPO的決定以及其他國家的判例的廣泛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