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商標侵權判斷標準》部分條款的適用理解
更新時間:2020-12-01 15:53:53
來源:知識產權資訊網
日前,國家知識產權局出臺《商標侵權判斷標準》,受到業界廣泛關注。筆者認為,這為一線執法人員提供了商標侵權認定過程中解決疑難問題的工具,為應對經濟高速發展過程中出現的新問題起到了有效的指導作用。
綜合使用第三條和第七條進行商標使用判斷
《商標侵權判斷標準》第三條中關于商標的使用判斷,是日常商標侵權案件處理及調查要做出是否構成商標侵權認定的先決條件。在現實生活中,商品和服務的包裝和器型豐富,通常有多個圖案、文字在同一物品上甚至同一觀察立面上出現,被舉報的侵權嫌疑人可能會以被爭議的部分是廣告詞、裝飾圖案等理由進行辯解,這時候就首先要判定被爭議舉報的部分是否符合商標的使用特點,只有首先做出這個認定才能確認是否涉嫌構成商標侵權,以及是否需要進一步立案查處,這直接會影響到案件是繼續展開還是終止,所以要做出準確的認定。當然,作出是否屬于商標的使用還要結合第七條規定和其他相關條款關于是否突出使用、行業習慣等規定進行綜合判定。由于商標的詞語和圖案經常是基于生活中的常用語和常見圖飾提煉和再設計而來,確有會出現與某些地區、某些行業的習慣用語和圖案接近的可能,所以第七條當中的主觀故意、消費認知等要素就應當納入我們認定的條件當中,這樣才能盡可能地對商標的使用行為做到既不誤判也不漏判。
注意使用第十二條保護合法權利人利益
類似商品及服務的判定是實踐中經常發生爭議的問題,在判定商標侵權案件時,對是否屬于類似商品及服務的參照標準主要是《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但隨著現代經濟運營模式發生的巨大變化,出現了異業合作、體驗式消費、會展營銷等多種新的銷售渠道方式。同時,隨著企業生產能力的提升,資本助力、委托加工、產業市場細分等多元化生產經營方式的出現,一條產業鏈上或供應鏈上的原料、產品、服務被單獨放大為一個新的產業十分方便。《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無法涵蓋現實中的所有商品或者服務,只有充分調查取證,查明爭議商品或服務之間的來龍去脈,搞清爭議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各種關系,用好第十二條的規定,才能適應現代經濟的發展,有效地保護權利人的合法利益。
準確使用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二十二條規定
我國多年以來開展的打擊侵犯商標專用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工作取得了重大成果之后,一些不法分子也意識到如果在相同商品或服務上仿冒與他人相同的注冊商標,可能有被追究刑事責任的風險,于是有一些商品上出現了不完全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但粗看基本一樣的商標,甚至當事人還能拿出商標注冊證狡辯說其是某某品牌,與別人不同,以逃避自己可能面臨刑事責任的巨大風險。在日常實踐中出現過一些當事人通過印刷、紡織等方式,將自己的商標變形到與他人注冊商標極為接近的狀態,在查處他的時候卻辯稱仔細觀察有哪些不同之處。對于這類比較狡猾的違法行為以及這類不完全相同的商標侵權,要注意準確使用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和第二十二條進行判定,結合當事人的從業經歷、合作伙伴、銷售渠道、違法記錄等仔細研判,及時與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保持行刑銜接,才能做到既不誤判也不漏判違法嫌疑人,從而有效地打擊犯罪、凈化市場。
注意遵守第二十八條規定,形成查證閉環
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給了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經營者一個免于被處罰的機會。但是作為執法人員不能簡單地憑涉案人員口述不知侵權就視為其不知。《商標侵權判斷標準》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規定也對此作了闡述。但日常實踐中經常會遇到涉案人員推脫說是有人送貨上門、網上采購,不能提供有效的供貨商的名稱、經營地址、聯系方式等,甚至可能編造一個子虛烏有的供貨商應付了事,這時執法人員要遵守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注意去核查其提供的相關信息的真實性,保留相關查證結果的證據,再作出涉案人員是否屬于不知曉的認定,否則可能會存在履職不到位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