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商標使用申請人承認的現有技術有約束力的備忘錄
更新時間:2020-12-01 15:53:46
2020年8月18日,美國專利商標局(“ USPTO”)主任Iancu?發布了一份備忘錄,題為“根據第311條進行的跨部門審查中受質疑專利的申請人陳述的處理”。備注提供關于使用“申請人承認現有技術”的美國專利商標局的視圖約束力的指導(稱為“AAPA”或“APA”的簡稱)由申請人以支持在一個專利挑戰當事人之間審查(“IPR ”)。
35 USC§311(b)的相關部分規定,只能“基于由專利或印刷出版物組成的現有技術”來建立知識產權。由于該法規,與地區法院相比,通過知識產權進行的可專利性挑戰更加有限。例如,在地方法院被告侵權者可能會依據任何無效性理論(包括斷言基于專利或印刷出版物(例如IPR)以及現有技術產品,缺乏書面說明或授權,或不確定性等)。
如備忘錄所述,與創建知識產權的美國發明法(“ AIA”)及其第311(b)節一致,大多數審理知識產權的委員會專家組得出結論,要求專利權的人承認挑戰專利的規格現有技術不是僅是知識產權基礎的現有技術專利或印刷出版物。但是,少數小組允許AAPA單獨用于IPR的可專利性挑戰中(例如,與請愿人同意,現有技術(如申請人在專利說明書本身中所承認的那樣)放棄了預期的或顯而易見的專利權利要求) )。而且,此外,許多面板已經取得了中間立場,僅允許將AAPA與其他現有技術專利或印刷出版物一起使用。
因此,由于存在分歧,Iancu局長發布了備忘錄,以從USPTO的角度解決此問題。首先,備忘錄指出,不能單獨將申請人的承認作為建立知識產權的依據,因為根據第311條,此類承認本身不符合專利或印刷出版物的資格。其次,備忘錄發現可以使用此類承認。 “當他們證明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擁有的常識時,”“如果與構成第311條所述程序的“基礎”的一項或多項現有技術專利或印刷出版物結合使用,則可以支持明顯論點?!?br />
根據備忘錄:
在規范中使用此類聲明與§311(b)一致,因為此類聲明可以提供法律上相關的信息,而不會構成根據§103提出的顯而易見性依據的“基礎”?!盎A”的一般理解含義支持閱讀第311(b)節,要求至少一個現有技術專利或印刷出版物構成IPR的“基礎或起點”,但不排除考慮其他相關專利性信息。
因此,閱讀第31l(b)節以允許在§103上下文中使用專利說明書,可以在法規明確引用第103條所述權利要求的非專利性之間取得正確的平衡,而這在法律上要求考慮普通技術人員的知識。忠實于其限制性規定。
這種允許使用的知識分為三類:(1)提供在發明之前(對于AIA之前的專利)或要求保護的發明的有效提交日期(對于AIA后的專利)在本領域中通常已知的缺少的權利要求限制。 );?(2)支持合并特定披露的動機;或(3)為了與專利性相關的任何其他目的,證明在發明之時(對于AIA之前的專利)或要求保護的發明的有效申請日期(對于AIA后的專利)的普通技術人員的知識。
該備忘錄提供了有用的清晰度,并解決了董事會小組討論的分歧-至少直到聯邦巡回法院直接就此問題發表意見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