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種產品,兩種商標
更新時間:2020-12-01 15:52:42
聯合品牌通常被理解為在單個產品上使用兩個或多個商標,每個商標屬于不同的所有者并指向不同的來源。聯合品牌的常見示例是帶有品牌B輪胎和品牌C音響系統的品牌A汽車。在這種情況下,成品可能有商標,而成品的零件或組件可能有其他明顯的商標。但是,當一個產品上同時出現兩個商標(即制造商的商標和零售商的商標)時,情況就變得更加復雜。
在制造商-零售商的情況下,只有制造商的商標可以充當產品的來源標識符。例如,當服裝零售商將其商標放置在他人生產的產品的價格標簽或標簽上并帶有其商標時,服裝的來源即為制造商,其商標應表明該商標。在這種情況下,零售商的商標不能充當只有一個來源(制造商)的服裝的來源標識符。也許零售商商標的這種使用是促銷其提供的零售服務的一種形式。換句話說,制造商的產品不會僅僅因為它們是在零售商的商店購買并帶有商標而不能成為零售商的產品。
僅在產品上出現商標即可構成產生商標權的使用,這還不夠。該商標必須真正區分產品或服務與它從產品或其他交易者的服務使用它的主人關聯。換句話說,消費者必須將商標與產品來源相關聯。
零售商在他人生產的產品上貼上商標的唯一方法是,如果制造商的商標未出現在產品上,這通常是零售商與制造商簽訂協議以進行制造的情況。僅帶有零售商商標的產品(也稱為自有品牌)。零售商僅將其商標應用到已經帶有制造商商標的產品上,這樣做的風險是,如果該商標成功被第三方反對,或者如果其注冊涉及這些產品,則其注冊無效,則該商標的商標申請將被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