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或藝術品
更新時間:2020-12-01 15:51:55
新的《 2019年商標法》(“ TMA 2019”)于2019年12月27日生效。各種變化標志著其在馬來西亞商標領域的首次亮相。除其他外,它擴大了商標侵權的范圍,縮小了優先日期的搜索范圍,并試圖規范不同法定知識產權之間的競爭權,例如遠房兄弟,版權和工業品外觀設計。在Hakubaku Co. Ltd.訴Asiamega Food Manufacturers Sdn。Bhd。的日本谷物案中,權利之間的至高無上的斗爭已成為標志。Bhd。?[2018] MLJU1820。此處商標之間的沖突在先使用而建立的注冊或普通法引起的權利與相同商標的版權擁有權有關。要閱讀我們對白馬案的評論,請參閱:
在第24條第(4)款中,以除普通法規定的假冒權以外的其他在先優先權為優先的難以理解的規定包含在新的相對拒絕理由中。引入第24(4)條是拒絕商標注冊的相對理由之一,因為根據任何保護未注冊商標或其他在貿易過程中使用的標志的法律規定,該商標在馬來西亞被禁止使用假冒或憑借較早的權利(例如,版權法或工業品外觀設計法的權利)的權利。本規定旨在澄清相對于商標具有優先權的其他知識產權由注冊人主張的權利。本質上,如果在兩種情況中的任何一種情況下都禁止使用商標,則它試圖禁止商標注冊并作為無效的理由,一種是根據任何保護在使用過程中使用的未注冊商標或其他標志的法律規則進行的貿易,包括根據冒充法,以及另一種由于較早商標而享有的較早權利,例如版權法或工業品外觀設計法。《 TMA 2019》第24(4)條明確承認,除了普通法下的未注冊商標權利外,還存在其他類型的IP權利,這可能會阻止商標注冊。
在白馬市,法院認定原告是“ HAKUBAKU&device”商標的第一用戶或習慣法所有人,因為在被告商標注冊之前,它是實際使用的。原告還成功建立了三個“ HAKUBAKU&device”變體商標的版權所有權。根據第24(4)條進行審查后,根據新法案,被告的商標將根據第24(4)條中的較早權利而繼續無效,即原告是該商標和版權的第一位使用者和普通法所有人1987年《版權法》的所有者。這里沒有明顯的不和諧之處。
但是,TMA 2019似乎并沒有調和法院的裁定,即裁定被告面對被告犯下了假冒侵權和侵犯版權的侵權行為,可能無法消除被告的商標是第一用戶或普通法所有人,因為被告對商標的使用基于其注冊權。由于該發現的第一部分與長期的判例法不符,新法案明確承認根據普通法獲得的第一用戶的權利優先于商標,從而減輕了這種影響。注冊權。但是,這種普通法權利是否也將優先于競爭版權主張而尚待觀察。一種解決方案可能是采用誠實的并發用戶機制,以確認只要沒有惡意或違法行為,權利就處于平等地位。在此之前,平方將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