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保護形狀商標的挑戰
更新時間:2020-12-01 15:50:55
隨著市場上產品的數量不斷增長,名稱和徽標已不再總是足以區分產品或服務-顏色,聲音甚至移動或氣味在品牌傳播中扮演著越來越重要的角色。在這些所謂的非傳統商標中,有產品的形狀及其包裝。這樣的標志可以與傳統的標志一樣獲得商標保護嗎?
通常,標志必須能夠識別產品的來源并將其與其他來源區分開來,才有資格獲得商標保護。這是商標和設計權之間的明顯區別,只要它是新的并且具有個性,就可以保護對象的外觀。保護范圍也不同。商標的辯護涵蓋所有容易引起混淆的相似標志,而一個外觀設計可以對在知情的用戶上產生相同整體印象的其他外觀設計強制執行–更不用說商標可以提供無期限的專有權。這就是為什么3D商標仍是圣杯,以便為這些主要競爭資產提供最佳保護。
在瑞士,形狀商標可以注冊為商標。但是,保護標準可能很難達到。
《瑞士商標法》第2條第(let b)款在技術上有必要的情況下,就產品的形狀或其包裝規定了絕對的拒絕理由。如果是這種情況,那么任何獲得的獨特性也將被忽略。
除此排除之外,關鍵問題是,根據第2條(let a),是否可以將產品的形狀視為其來源的標志。根據完善的判例法,其形狀必須與相關公眾期望的形狀充分不同。因此,產品類別中形狀的多樣性越大,則通常認為該標志越常見,并且就越需要顯著突出。與歐盟的做法相反,在瑞士,這一因素是在審查時而非申請時進行評估的。
聯邦法院最近在2019年9月24日的決定中確認了這一原則。在此問題上,申請人尋求保護指定口紅的3D標志。該標牌描繪了一個蛋形包裝,中間和底部帶有空心部分。盡管這種形狀在口紅中并不常見,但由于其特征純粹是裝飾性的,因此被拒絕提供保護,因此它們不會使該標志與該領域中存在的多種形狀產生足夠的差異。法官們強調,從長遠來看,形狀必須令人難忘。
這些標志所采取的嚴格立場,使得幾乎不可能將它們作為商標進行保護,除非可以通過消費者調查顯示獲得的獨特性。另一種選擇是添加2D元素,以使標牌與眾不同。但是,由于將3D元素在將沖突商標與已注冊商標進行比較時會被分開設置,因此實際上得到的保護將非常狹窄。這樣的商標作為一種威懾手段仍然有用,但對形狀本身的副本幾乎毫無意義。
在歐盟一級,普通法院授予了商標在2018年10月3日的裁決中對瓶子的形狀享有權利。法官們采取了務實的態度,認為只要具有足夠的特征引起人們的注意,普通消費者就可以感知產品的形狀,以此來表明其商品的商業來源。當然,在這種情況下非常具體)。還憶及,不僅必須單獨考慮其要素,而且還應整體考慮其獨特性??傊?,法院認定,不應通過參考比其他商標更嚴格的標準來評估3D商標的獨特性。但是,回到基本問題–如果一個標志(無論它是什么)可以識別一家公司,為什么應拒絕其商標保護?
當然,不公平的壟斷不能損害自由競爭。同時,為建立品牌而付出的努力和金錢也應得到足夠的保護。否則,就有打開復印門的風險,這可能會誤導消費者。在快速發展的消費品領域,消費者并不總是尋找他們要尋找的產品名稱-有時首先出現的是包裝形狀,這對找到產品最有幫助。因此,形狀和包裝是品牌知名度的關鍵要素,在達到商標目的的地方,應該從保護中受益。
因此,希望瑞士能夠更好地保護和識別形狀作為商標,尤其是與產品包裝有關的商標,而不是與產品本身有關的商標,以及在產品覆蓋范圍受到限制的商標。還希望對相關公眾給予更多的重視,特別是當消費者使用形狀作為有關部門的原產地標記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