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指定商品或服務無關的地名可能具有內在的獨特性
更新時間:2020-12-01 15:50:39
《商標法》第29條第1款規定,僅由對指定商品或服務的原產地的描述組成的商標就被視為缺乏固有的獨特性,因此不得注冊。商標的主要功能用來標識商品或服務的來源,地理名稱是指地球上某個地理區域的名稱,包括人為的地理分區(例如國家,省,縣,城市和街道)以及自然地形(例如海洋) ,河流,湖泊,山脈和沙漠。在商品和服務中使用地名時,給客戶的印象通常僅限于地理區域與商品和服務之間的聯系。這些名稱用于指示產品的制造,生產和設計位置。營業地點;或提供服務的地方,但它們并不是區分其來源的指標。
但是,如果地理名稱與指定商品或服務之間沒有關聯,并且消費者不相信地名,位置,以及商品或服務。最高行政法院于2019年12月12日在第2019-Pan-566號決定中指出,該商標涉及“ SAN FRANCISCO”。商標的字典查詢表示“舊金山”是英文的地名。但是,“舊金山”和申請人正在申請的商品“可移動類型,可印刷移動類型或用于可移動印刷的模具”似乎沒有任何關系。此外,消費者不會將舊金山視為制造產品的所在地或提供產品服務的地點,因此,商標具有內在的獨特性。最高行政法院還指出,應根據消費者對每種產品的印象來確定地理名稱與指定商品或服務之間是否存在關聯的問題。地理名稱與某種產品之間的單純關聯不應導致突然得出結論,即其他種類產品的地理名稱也具有關聯并且沒有固有的獨特性。此外,即使商標已在國外注冊,地名是否與產品相關聯并可以在臺灣注冊的問題仍應基于臺灣消費者對商標的認知?受制于領土原則。
如果某個地理名稱并非固有地具有獨特性,但相關消費者在市場上使用它來表明并區分該產品的來源后將其視為申請人產品的商標,則該地理名稱可能已獲得獨特性并可能獲得注冊批準。為了證明該地名具有獨特性,申請人應提供相關的證據和信息,例如該地名與使用該地名的指定商品或服務之間的關系,競爭對手對該名稱的使用,申請人的使用。和實際的貿易情況。對每個案件的實際交易市場的有關事實的全面審查和判斷,應由審慎地進行。商標權。在每種情況下,申請人如何說服商標審查員地理名稱與指定商品或服務之間沒有關聯,或者其產品已獲得獨特性仍然是值得討論的話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