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尼斯分類要求-在加拿大是否重要
更新時間:2020-12-01 15:49:16
加拿大商標法的主要修正案于2019年6月17日生效。盡管從最初通過修正案到生效之日已經過去了五年,但許多國內外的商標所有人和從業者仍在探索其含義。今天。其中一項更改是新的要求,即所有商品和服務都必須根據尼斯分類系統進行分類。
特別是,在2019年6月17日之前或之后提交的新申請和未決申請必須在廣告之前被分組為尼斯類;?當前注冊必須在續約期間進行分組。有趣的是。加拿大知識產權局(CIPO)擁有與該組織有關的最終決定權,其最終決定不得上訴。這就提出了兩個問題:
商標所有人應該僅僅是接受CIPO的建議,還是有必要(甚至是有益的)積極參與CIPO的分類工作?
在加拿大分類重要嗎?
一方面,將權利要求分類為尼斯類不會影響申請人/注冊人所享有的權利范圍。修訂后的法律明確指出,只有在同一區域使用兩種商標時,才可能導致兩個商標之間或商標與商標名稱之間的混淆,從而導致推斷相關商品或服務具有“無論是否商品或服務屬于“尼斯分類”的一般類別或相同類別”。同樣,似乎不使用取消的挑戰仍將集中在注冊中要求的實際商品或服務上,而不考慮其分組。
但是,分組為尼斯課程可能對以下方面產生負面影響:
業主的總體費用;
事先并存或解決協議。
根據加拿大修訂后的法律,現在通常根據所涉類別的數量來評估提交申請和續展注冊的費用。具有成本意識的商標所有人將希望確保CIPO不會將類別歸類過多-可能是由于可延展的商品或服務描述可能分為多個類別-從而導致成本增加而所獲得的權利范圍沒有相應擴大。
同樣,如果所有者是共存或和解協議的當事人,該協議禁止在特定類別中使用或注冊其商標,則應小心確保CIPO不會將該類別歸因于其申請或注冊。在這種情況下,盡管可能不太可能提出違反共存協議或和解協議的請求,但技術違規仍可能產生影響,包括通常要求業主根據標準貸款協議或其他方式做出的陳述和保證。
尼斯分類系統下的分組對加拿大的商標所有者的權利沒有法律影響。但是,待決申請和注冊的所有者希望關注CIPO最終為其商品或服務分配的類別,因為該決定可能會影響成本和/或造成對現有共存或和解協議的技術性違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