盡管從理論上講是可能的,但反對者成功地依靠未注冊的商標權(通過假冒方式)作為其對商標異議的主要攻擊依據是罕見的。
新加坡知識產權局(IPOS)最近發(fā)生的Florian Mack案是商標異議成功的罕見例子,該商標異議主要依靠未注冊的權利。這種情況也說明了這樣做的實際困難。
案件背景
爭端涉及針對新加坡商標40201715235Y的商標異議,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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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Golden Cala Trading EST(“申請人”)的“隱形眼鏡”(“申請商標”)第9類中。
申請商標遭到了以下商標的所有人弗洛里安·馬克先生(“對手”)的反對:
(“對手的商標”)。對手的商標主要被對手的被許可人Sky Optical LLC(阿聯(lián)酋公司)所利用,后者通過其在線商店通過網站
(“網站”)向全球范圍內的客戶分發(fā)和銷售隱形眼鏡。
尤其是,盡管對手方已在新加坡以外的多個司法管轄區(qū)(包括歐盟,阿拉伯聯(lián)合酋長國和英國)申請了對手方商標,但對手方在新加坡沒有任何申請或注冊。
因此,在新加坡沒有注冊商標的情況下,異議人基于假冒和惡意的理由提出異議。盡管反對者未能建立惡意,但反對者還是以假冒為由而成功。
本案例說明將僅關注反對派的落腳點,并將研究與反對派有關的實際考慮。
越過地面
要建立假冒,必須建立以下要素:
- 善意;
- 虛假陳述;
- 損傷。
善意
對手依靠以下兩點來建立商譽:
- 自2016年以來,通過其對手方商標在其網站上向新加坡客戶實際銷售了隱形眼鏡
- 對手通過互聯(lián)網向新加坡的客戶做廣告,新加坡的個人也訪問了其網站。
在此,書記官長最終發(fā)現(xiàn),所引用的合格證據表明,在74個客戶下達的102個已完成訂單中,在相關日期(即申請商標的申請日期,即2017年8月10日)之前,對方的銷售額約為10,703.98美元。 。這些數(shù)字雖然被認為是微不足道的,但足以支持在新加坡發(fā)現(xiàn)商譽。
書記官長還承認,對手的在線廣告活動的證據有助于發(fā)現(xiàn)商譽。書記官長承認,反對者已采取積極措施在新加坡使用和銷售反對者的商標,這最終不僅產生了知名度,而且還產生了實際銷售,而不僅僅是將商標放置在互聯(lián)網上或普遍用于在線廣告的情況。 。對手的廣告活動的一些示例包括:
在Instagram,F(xiàn)acebook,Twitter,Pinterest和YouTube上建立社交媒體帳戶,所有這些帳戶都被命名為“ lensdotme”或“ lens.me”。
- 通過Google和其他服務提供商的在線營銷方法來放置互聯(lián)網廣告,以吸引可能的消費者(包括新加坡的消費者)進入網站。
- 與新加坡有關的在線廣告的廣告支出超過13,000美元。
- Google分析數(shù)據顯示確實有來自新加坡的訪問者到網站。
虛假陳述
在發(fā)現(xiàn)商譽之后,主要基于以下理由滿足了虛假陳述的要素:
- 競爭商標之間的相似性;
- 在新加坡沒有使用申請人的商標,并且在實際使用中沒有任何潛在的區(qū)別因素;和
- 相關業(yè)務領域之間存在重疊。
損傷
書記官長還發(fā)現(xiàn),由于業(yè)務領域重疊或彼此非常緊密地聯(lián)系,對手有可能遭受損害。鑒于商標之間的高度相似性,普通消費者可能會感到困惑,結果對手可能會因銷售損失和/或喪失將業(yè)務擴展到制造和銷售的能力而遭受損害帶有對方標記的隱形眼鏡。
評論
為了基于可行的理由建立可行的商標異議,必須在相關日期之前準備并提交清晰,有力的相關證據。
但是,從實際的角度來看,公司通常很難保持明確的地理定位銷售/廣告/流量記錄,這可能會帶來巨大的管理負擔,尤其是對于在司法管轄區(qū)中占有較小份額的權利所有者而言。
本案例有助于說明可被視為實證的證據類型以及權利所有者可以考慮將其資源集中于哪些證據上。這些總結如下:
- 在新加坡的銷售證明,尤其是重復銷售的證明;
- 專門針對新加坡的廣告活動的證據(可能包括搜索引擎優(yōu)化(SEO)或其他在線策略);
- 在新加坡的廣告支出的證據;和
- Web流量分析和數(shù)據。
最重要的是,提供的任何證據都必須在相關日期(即有關商標的申請日期)之前注明日期。在弗洛里安·馬克(Florian Mack)案中,申請人對對方的商譽證據提出異議,理由是該對方的多數(shù)不適用,因為它不在相關日期之內。這導致對手的證據中有很大一部分被有效地抵消了。
新加坡商標注冊機構已證明對于當事方提供的證據的重要性,并對其進行了嚴格的審查。近年來,對高質量和相關證據的要求日益突出。書記官處最近發(fā)起了一項倡議,通過在當事人之間的訴訟中引入法定聲明的頁數(shù)限制來減少訴訟中依賴的證據量(請參閱。這進一步強調了當事方準備和提交最佳證據的必要性。
但是,如果由于某種原因無法獲得此類證據,或者版權所有者希望避免上述跟蹤地理定位的使用和支出的行政負擔和簿記,則通過注冊商標來保護自己的商標權利可能更具成本效益。商標在利益管轄范圍內。在新加坡獲得注冊商標權的優(yōu)點包括:
- 在新加坡,商標申請是一個相對簡單的過程,幾乎沒有形式要求。此外,也無需為了注冊商標而顯示使用目的。
- 甲商標申請/注冊將阻止任何后續(xù)類似標記的類似的產品應用/注冊
- 一個商標在新加坡的應用是比較便宜的,并且可能超過使用和支出的連續(xù)跟蹤的行政費用
- 與基于未注冊權利的商標相比,基于相似的在先注冊商標的異議或任何其他強制執(zhí)行行動通常會更直接且要求更少(從證據角度出發(fā))
無論如何,異議的相關理由不是互斥的,將注冊商標權與未注冊商標權分層可以為權利人在新加坡提供更全面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