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德里高等法院就Surrendra Malik訴Facebook Inc.與Ors。案的商標侵權案做出判決,?Surrendra Malik(以下簡稱“原告”)正在尋求包括Facebook在內的中介機構刪除侵權內容和Instagram(以下稱為“被告”)。德里高等法院所依賴SHREYA辛格訴。印度工會
1,決定由Surrendra馬利克提出的本衣服誰是所有者的商標?“DA MILANO”。
簡要事實
- 該訴訟是針對商標侵權和假冒提出的永久禁令,并根據2000年《信息技術法》第74條,尋求對注冊商標?“ DA MILANO”的保護。
- 原告是各種形式的“ DAMILANO”商標的所有人,還包括徽標和標簽形式。
- 涉嫌侵權者已在Facebook和Instagram等社交媒體平臺上發布帖子,并提供出售帶有“ DA MILANO”商標的產品。
原告之爭
- 原告尋求對涉嫌侵權者的永久性禁令,并呼吁針對Facebook和Instagram發布指示,以確保刪除包含侵權商標的此類帖子。
- 原告還尋求被告人親自出庭的指示。
- 還有人爭辯說,原告想在被告侵權時通知被告,因此被告應撤消被告的職務。
被告之爭
- Facebook和Instagram承認原告在商標“ DA MILANO”上的權利,但主張根據IT法案第79條,他們被免除責任,因為它們只是中間人。
- 被告律師聲稱,他們并沒有根據案情對原告提出異議,但他們只是中間人,沒有必要親自出庭。
法院判決與分析
- 法院借用了Shreya Singhal訴印度聯盟一案的解釋,并指出:“考慮到2011年《 IT法案》和《信息技術(中介準則)規則》的規定,Facebook和Instagram等平臺聲稱沒有進行任何中介活動。在第三方涉嫌侵權者在發布此類信息中發揮積極作用,僅有責任按照盡職調查的規定,刪除原告根據第79(3)條通知他們的帖子。”
- 法院在澄清了《信息技術法》第79條的立場后,承認了被告的陳述,即只要侵權商標相同且原告通知平臺,他們便愿意刪除這些職位。
- 法院說:“因此就第79條而言,法律地位已得到解決。原告沒有聲稱上述兩個平臺有任何積極作用。Ld。原告律師已向法院展示了帶有商標DA MILANO的帖子的說明性打印輸出。毫無疑問,任何引起平臺注意的帶有任何形式DA米蘭標志的帖子都必須刪除?!?/li>
- 法院決定,當原告看到平臺以任何形式使用“ DA MILANO”標記時,應告知平臺,并在收到此類信息后,根據2011年準則第3條第(4)款,應刪除該帖子,在規定的時間內。法院進一步補充說:“如果平臺對員額的違規或冒犯性質有疑問,它們應在規定的時間內使原告知情,并應依法利用其補救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