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來西亞假冒法
更新時間:2020-12-01 15:46:43
馬來西亞的商標法目前受《 2019年馬來西亞商標法》和《 2019年商標條例》的約束,該條例最近于2019年12月27日生效。根據(jù)該法,該商標的注冊所有者有權防止他人使用類似或相似的商標。未經(jīng)法律許可未經(jīng)許可不得使用同一商標。但是,在涉及未注冊商標的情況下,仍然可以通過普通法中的假冒法來獲得法律追索權。在馬來西亞適用的假冒法律如下。
馬來西亞假冒法
假冒法例旨在保護商譽和聲譽不受不誠實競爭者的侵害。繼Reckitt&Colman Products Ltd訴Borden Inc [1990] 1項上訴法院在Yong Sze Fun&Anor訴Perindustrian Makanan&Minuman Layang-Layang案中確認并適用的ALL ER 873訴Syarikat Zamani Hj Tamin Sdn Bhd&Anor [2012] 1 MLJ 585,為成功進行假冒訴訟,原告必須在概率平衡中確定以下三個要素:
1.商譽
商譽的含義在稅務局訴穆勒公司(Muller&Co)的人造黃油有限公司(Margarine,Limited)[1901] AC 217中作了解釋,這種吸引力足以使客戶帶回企業(yè)或貿易的起源。僅憑聲譽不足以建立商譽。但是,法律不會干預以保護任何合理的人認為微不足道的商譽。
從本質上講,這是一個事實問題,取決于原告可以提供的證據(jù)的質量和數(shù)量。
2.虛假陳述
原告承擔舉證責任,以表明被告具有:
a)向公眾的有關部門作出虛假陳述;
b)這種虛假陳述已導致或可能導致原告的商譽受損。
在確定可能發(fā)生對公眾的欺騙或混亂的可能性時,法院將考慮以下因素:
a)被告的商品或服務是否為原告的商品或服務;
b)原告與被告之間就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務有業(yè)務上的聯(lián)系;和
c)標記之間的相似性。
3.損害賠償
原告沒有必要遭受實際損失。僅需證明損害與原告的業(yè)務或交易有關的商譽的可能性。如果所涉貨物彼此直接競爭,通??梢酝ㄟ^銷售損失和喪失原告商標名稱來證明損害。
新加坡和馬來西亞之間的異同
新加坡的假冒法例與馬來西亞有許多相似之處,馬來西亞和馬來西亞兩個司法管轄區(qū)均采用普通法的假冒侵權法。但是,仍然存在某些重大差異。馬來西亞采用“首次使用”原則,法院將努力保護商標的第一用戶。但是,在新加坡,采用的是首次注冊方法。
結論
商標所有人應在第一個可用實例上積極采取措施注冊其商標。這是因為注冊商標在一開始就享有某些權利的推定,這給原告建立假冒商標的負擔減輕了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