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越南刑法典下的知識產權犯罪
更新時間:2020-12-01 15:45:01
在知識產權方面,與1999年《刑法》(已于2009年6月19日對《刑法》的某些條款進行修正和補充的法律進行了補充和補充)相比,《 2015年刑法》刪除了違反《刑法》的罪行。授予工業產權保護契據的規定。這是自本《刑法》生效之日起超過15年實際實施《 1999年刑法》的結果。立法者意識到,沒有必要通過刑事措施判處有權授予越南工業產權保護契據的人。因此,自《 2015年刑法》的生效日期(2018年1月1日)起。
2015年《刑法典》有02條(兩條)關于知識產權的02條(兩項)罪行,包括侵犯版權和鄰接權,而另一項是在相同的侵權活動中侵犯工業產權,即:
–關于版權和相關權:i)復制作品,錄音制品或錄像帶的活動; ii)向公眾分發作品,錄音制品或錄像帶的副本的活動;
–關于工業產權:在越南目前僅以偽造商標或偽造地理標志的形式保護侵犯商標和地理標志的活動。
但是,《 1999年刑法》和《 2015年刑法》之間存在02(兩)個多數差異,這在現在之前應被視為立法領域的革命:
1.公司法人的刑事責任。
從2018年1月1日起,公司法人實體應對公司所犯的犯罪承擔刑事責任,條件是:(一)以公司法人名義犯下的犯罪;?ii)犯罪行為是為了公司法人實體的利益實施的;iii)刑事犯罪是在公司法人實體的指示或批準下進行的;iv)刑事起訴的期限尚未到期。公司法人實體應對侵犯版權和/或鄰接權以及侵犯商標和地理標志承擔刑事責任。
這對于抵御知識產權侵權的疾病非常重要,因為自從《知識產權法》生效之日起的11年內解決針對知識產權的侵權行為的實踐表明,在此期間幾乎所有侵權案件都是由合法的法人實體進行的。成立并經營此類法人實體是為了侵犯在越南受到保護的知識產權。但是,該法對行政違法行為的處罰措施不夠嚴厲,不足以威懾侵權者。在許多情況下,侵權人愿意支付罰款,然后繼續對其他知識產權進行侵權。根據新的《刑法》,可以對法人團體施加很多刑罰,例如中止營業,永久停業,
2.與知識產權有關的犯罪跡象非常明顯。
盡管《 2015年刑法》使用了“商業規模”的標志,該標志與《 1999年刑法》相同,但直到現在仍未得到明確的指導,但《 2015年刑法》使用了另一個標志來解決知識產權犯罪,包括(i )非法利潤,(ii)版權,相關權和商標,地理標志的擁有者/所有者的損失/損害,或(iii)違規商品的金額。此外,侵權者的犯罪歷史或行政侵權行為將成為解決侵權行為的法律依據。已經指出了這些標志的數量,因此,對于所有者以及國家權威機構來說,解決知識產權侵權行為將變得容易。
但是,為了確保實施與知識產權相關的新法規,需要完善一些問題,如下所示:
–關于“商業規模”標志,該標志已被用于確定《刑法》(1999年)中的犯罪,該《刑法》于2009年進行了修訂和補充。該修正是為了符合國際條約而進行的。越南是其中的一員。但是,沒有關于此問題的詳細指南的任何法規。這導致許多年來,許多知識產權侵權案件無法通過刑事訴訟程序來處理和解決。
根據科技部的統計,越南侵犯知識產權案件的數量復雜地增加了。越南商標從服裝,香煙,食品和飲料等到各種工業機械的各個領域,都有著名商標的品牌侵權行為。假冒產品在市場上的公開銷售價格為正品價格的一半甚至1/3。從2012年至2015年,國家權威機構共收到18329起侵犯知識產權標志,生產和交易假冒商品的案件,行政處罰最高為730億東盾;起訴了196起被告的120件假冒和侵犯知識產權的案件。但是,檢察機關僅起訴了84起案件,涉及140名被告。
–關于“非法利潤”,目前尚無任何規定確定什么是非法利潤,以作為刑事訴訟的法律依據。請注意,“非法獲利”與法律第37條關于處理行政違法行為以及第149/2014 / TT-BTC號通函所規定的“非法獲利”絕對不同。
–關于“持有人/所有人的損失/損害”,目前,該標志已在第105/2006 /N?-CP號法令中得到了規范,并已由第119/2010 / ND-CP號法令進行了修訂和補充。因此,我們可以根據該法令確定知識產權的“持有人/所有者的損失/損害”。在這種情況下的問題在于,為了確定“損失/損壞”,需要由檢查機構的檢查員進行評估。但是,只有越南知識產權研究所(VIPRI)是工業產權領域的審查機構,而沒有版權和鄰接權領域的審查機構。因此,
為了解決上述問題,需要以司法部(MOJ),公安部(MPS),越南最高人民法院(SPC)之間的聯合通函的形式,詳細說明此標志。 )和越南最高人民檢察院(SPP)或僅由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委員會通過的決議。
綜上所述,人們認為《 2015年刑法》是打擊包括越南知識產權在內的犯罪的有效法律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