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加利亞:商標和地理標志新法于2019年12月17日生效
更新時間:2020-12-01 15:44:57
新的《商標和地理標志法》(LMGI)于2019年12月17日在保加利亞生效。新的LMGI旨在將指令(EU)2015/2436轉化為國家法規,并使有關地理標志的國家法規符合法規(EU)第1151/2012號,法規(EC)的規定110/2008和法規(EU)251/2014。
新法律適用于截至2019年12月17日尚未作出任何決定的任何申請和無效程序。
主要變化可以總結如下:
定義
根據指令(EU)2015/2436,已取消了對“?圖形表示?”?的要求。取而代之的是,該標志應能夠“?以一種清晰,準確地確定該注冊所提供保護的主題的方式在商標國家注冊簿中表示?”。
交易過程中的用法
現在,“?在交易過程中使用?”一詞的范圍更廣,并且還包括(i)將符號用作交易或公司名稱或交易或公司名稱的一部分;(ii)在對比廣告中使用標志的方式與《競爭保護法》的相應規定相抵觸。
拒絕的絕對理由
禁止注冊與商品形狀有關的商標的規定也已擴展到“?其他特征?”,這是由于取消了圖形表示的要求。
還添加了進一步的絕對拒絕理由,這是指有關地理標志,保證的傳統特色,葡萄酒和植物品種的傳統名稱的地方和歐盟法律以及國際協議。
拒絕的相對理由
增加了一些新的拒絕的相對理由(因此,提出了異議的理由),即:(i)不誠實–但是,申請人的不誠實應該通過法院的裁決來確定;(ii)交易過程中使用的公司名稱,(iii)地理標志。
關于具有聲譽的商標,已明確規定,保護不僅將涵蓋相異的商品和服務,而且還將覆蓋與先前商標的商品和服務相同或相似的商品和服務。此外,現在澄清一下,如果較早的商標是EUTM,則聲譽應指歐盟的領土(而不是保加利亞)。
對于以代理人或真實所有人的名義提出的商標申請,新法律規定,如果代理人/代理人可以證明其行為是正當的,則注冊不會被拒絕。此外,由于異議程序,真實擁有人還可以要求將申請改名,而不是被拒絕。?
反對派
關于異議程序,引入了以下新穎性:
在當地公告中公開IR之日起兩個月后(根據舊法,六個月后),將開始三個月的反對保加利亞指定IR的異議期限
如果雙方在冷靜期內達成協議,異議費用的?將根據對方的要求退還給對方
如果較早商標在提交之日/有爭議的申請的優先權日(而不是在異議提交之日起)之前已經注冊了5年以上,則可以接受要求使用較早商標的證明請求。 ,根據舊法律)
如果異議僅針對部分貨物,則申請人可以分開申請。新的(分開的)申請應包含初始申請的商品/服務,但不得反對。
免收注冊費
新的LMGI放棄了分兩個階段支付的官方費用。如果未提出異議(或發現異議沒有根據),則將對申請進行注冊,注冊無需支付注冊費。一開始應支付一筆費用。
關于新的官方費用支付系統,預計不久將發布新的費用表。
上訴和無效程序
上訴和無效(取消和撤銷)程序已得到更詳細的規定。特別是:
指定從中計算不使用IR的五年寬限期的日期為該IR在本地公告中的發布日期
明確規定,如果自提出申請之日起,較早商標的注冊時間已超過5年,則提出取消請求的商標的所有人可以要求使用較早商標的證明。消除。如果自提出異議的商標申請之日算起/優先權日期自較早商標的注冊起已經超過5年,則使用證明也應涵蓋該日期之前的5年。
條款
為了提供更快的程序,新法律提供了更短的條款-雙方在各種訴訟程序中的程序條款,以及PO做出決定的條款。
機密信息
當事方在各種訴訟程序中向PO提交信息時,他們可以表明并激發某些材料和文件包含商業機密,應視為機密。在這種情況下,PO將向流程各方發送通知,指出有可能獲得機密材料的副本。決定將分兩個版本發布。完整的決定將保存在文件中,并會通知當事方有關副本的可能性。不顯示機密信息的決策的簡短版本將在線發布。 ?
執法與侵權
新法律明確規定,如果自商標提起訴訟之日起,較早商標的注冊時間已超過5年,則可以在商標侵權訴訟中要求使用較早商標的使用證據。
行政責任和罰款有所增加。
地理標志
新法律規定,屬于(EU)1151/2012號法規保護范圍的農產品和食品的GI,屬于(EC)110/2008號法規保護范圍的烈性飲料的藝術。92,參數。第1308/2013號法規(EU)第1條以及屬于第251/2014號法規(EU)的保護范圍內的加香酒產品應被拒絕。這些產品的所有現有地理標志的注冊已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