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茅臺酒商標獲刑
更新時間:2020-12-01 15:44:53
來源:知識產權報
近日,西安知識產權法庭公開開庭審理了被告人黨某紅假冒“飛天茅臺酒”注冊商標案件,并當庭作出判決:被告人黨某紅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零3個月,并處罰金8萬元;其犯罪所得15.4萬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9年3月開始,黨某紅從洛陽市各大酒店收購“飛天茅臺酒”的空酒瓶和外包裝箱,然后在其租住的洛陽市某民房內,按照25ml“飛天茅臺酒”與475ml“茅臺漢醬酒”的比例進行混合灌裝,生產出假冒“飛天茅臺酒”。
2019年5月7日,彭某麗(已判決)為獲取高額利潤,從被告人黨某紅處以每件1800元、2900元的價格,支付了15.4萬元購買55件(每件6瓶)假冒“飛天茅臺酒”。黨某紅隨后通過洛陽市澗西區大一物流園德邦物流向彭某麗發送假冒“飛天茅臺酒”44件,價值12.76萬元,剩余2.64萬元的貨物未制造、銷售。9月8日,民警在彭某麗經營的鑫日煙酒行依法查扣了44件“飛天茅臺酒”,經鑒定,均系假冒產品。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黨某紅違反國家商標法規,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非法經營數額15.4萬元,情節嚴重,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西安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黨某紅的犯罪事實成立。為維護市場經營秩序,打擊侵害知識產權犯罪行為,根據被告人黨某紅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決。宣判后,被告人黨某紅當庭表示不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