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名男子假冒注冊商標案發一年十五萬元找人頂罪
更新時間:2020-12-01 15:43:41
來源:晉江新聞網
9月24日訊?近日,晉江法院審結一起涉假冒注冊商標罪、妨害作證罪、包庇罪案件,對被告人施某甲等人判處有期徒刑2年2個月至7個月不等。
據了解,2018年11月以來,被告單位某服飾公司在其老板即被告人施某甲的經營管理下,未經授權在晉江市金井鎮加工生產由被告人施某乙提供原材料并下單的假冒“斐樂”品牌注冊商標的服裝。2019年1月4日公安機關查獲該生產車間,扣押假冒“斐樂”品牌注冊商標的上衣394件,褲子314件,經鑒定,假冒服裝價值237978元。
案發后,被告人施某甲、施某乙為逃脫刑責,欲找人頂罪,后經被告人施某丙(此前因涉嫌假冒“耐克”注冊商標,被公安機關取保候審)介紹,結識愿意頂包的被告人王某,并向王某許諾“刑拘1天1500元,緩刑1年3萬元,判實刑1年15萬元”的價碼作為報酬,并事先支付2萬元給被告人王某,讓王某冒充加工廠的老板進行頂包。此后,施某甲、施某乙、施某丙多次向王某傳授如何應對公安機關的審訊,并讓王某出面給工人發工資及偽造廠房租賃合同等材料,制造王某是加工廠老板的假象。準備就緒后,施某甲帶王某去晉江市公安局投案,并按事先合謀的說辭進行頂包。
漏洞百出,頂包被識破
被告人王某在接受公安機關的訊問時,對施某甲、施某乙、施某丙等人沒有傳授的問題,回答漏洞百出,對廠房租金如何支付、開加工廠的資金來源、假冒服裝的款式等,或沉默不答,或支支吾吾,或無法自圓其說,其頂包行為隨即被公安機關識破。
數罪并罰,難買后悔藥
晉江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單位某服飾公司、被告人施某甲、施某乙、施某丙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均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被告人施某甲、施某乙、施某丙還結伙以賄買方法指使他人作偽證,其行為均構成妨害作證罪。被告人王某明知對方犯罪而作假證明包庇,其行為構成包庇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綜合考量各被告人犯罪事實和性質、量刑情節、認罪態度、悔罪表現等因素,據此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