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域名作為商標:可注冊性和執行
更新時間:2020-12-01 15:43:24
通用域名作為商標:可注冊性和執行
勞納克·卡瑪特(Raunaq Kamath)
域名是一種商品,在那是很有價值的。例如,cars.com的估值據稱高達8.72億美元。根據GoDaddy的信息,公開報告的5個最昂貴的域名是:
1. CarInsurance.com:4,970萬美元
2. Insurance.com:3,560萬美元
3. VacationRentals.com:3500萬美元
4. PrivateJet.com:30.18百萬美元
5. Voice.com:3000萬美元
排在第六位的是internet.com,其價格僅為1800萬美元。這些域名以及列表中接下來的二十多個域名的驚人之處在于,如果人們忽略了隨附的通用頂級域名(gTLD),即“ .com”,剩下的就是通用字詞。
Internet.in在印度的域名注冊
在印度語環境中,通用詞作為域名的可注冊性在INDRP程序中于2006年由一名仲裁員進行了審查。相關域名為internet.in。申訴人是第34類INTERNET商標的注冊所有人,并聲稱該注冊人已知可以捕獲并保存數千個“著名商標”。仲裁員發現域名internet.in和商標INTERNET相同,并最終認為不應允許注冊人保留該域名。但是,仲裁員還得出結論,申訴人未能??用通用詞INTERNET證明其權利,并下令將該域名納入.IN注冊表的保管中。
在上訴的兩個階段中,德里高等法院(由一名獨任法官隨后由一名分庭法官組成)沒有實質性地干涉該命令,只是發現仲裁員無權指示.IN注冊管理機構對域名進行監護。名稱,應該將其刪除(請參閱此處的“單法官法官”命令Shamnad的帖子)。高等法院還發現,由于存在對他有利的INTERNET商標的有效和不受質疑的注冊,仲裁員關于申訴人未能??證明自己的權利的結論是不正確的。域名internet.in最終沒有轉移給申訴人,因為法院認為他無法證明對INTERNET商標的任何實際使用。法院還指出,“互聯網”一詞是通用的,因此,申訴人的商標互聯網是一個薄弱的詞,這是拒絕該域名轉讓請求的相關考慮因素。
該internet.in決定告訴我們,雖然通用詞已經在印度注冊商標,一個通用詞作為域名是容易消除,除非可以通過使用,商譽和聲譽演示了獲得顯著性。
Booking.com在美國的域名注冊
在美國專利商標局訴Booking.com案中,美國最高法院已將這一問題進一步向前推進,并正在研究包含通用字詞和gTLD的域名的商標可注冊性。域名Booking.com的注冊人已經提交了注冊商標BOOKING.COM的申請。
USPTO拒絕注冊商標,認為BOOKING.COM是通用的,并且在沒有獲得唯一性表示次要含義的情況下,添加gTLD不足以構成通用詞,即預訂,足以使注冊具有獨特性。上訴委員會不干預該決定。
但是,地方法院在上訴中推翻了這些調查結果,并認為已經獲得了次要含義,因此這些商標可以注冊。美國專利商標局在向第四巡回法院提出的上訴中未獲成功,該上訴同意了??地區法院的裁決,該問題現在已提交美國最高法院審理。
美國最高法院原定于3月16日聽取口頭辯論,但由于明顯的原因,現在推遲。法院是否會發現在通用詞上添加通用頂級域名(TLD)可能構成可注冊商標,如果是,在什么情況下會注冊,還有待觀察。
在印度自由注冊通用域名作為商標
另一方面,印度商標注冊處在授予此類商標注冊方面顯示出有限的保留。首先,BOOKING.COM是在印度的注冊商標(2298594)。此外,其他商標也包括INTERNET.COM(1236843),GO.COM(1236410),AA.COM(1789454),LISTEN.COM(888264),MATCH.COM(1269727),ERASER.COM(1994835)因為更多的本土商標,例如KERALA.COM(1605615),NAAM.COM(1381238)和PYAR.COM(1381239)已獲得注冊。印度自由注冊的另一個重要例子是.COM(1831706)商標本身的授予。
在這種背景下,印度商標注冊處開始開放,可以將通用域名注冊為商標。但是,這些注冊的可執行性完全是另一回事。
bookmyshow.com的所有者曾兩次分別向德里高等法院提起訴訟,盡管該所有者已獲得商標BOOKMYSHOW的法定權利,但仍無法獲得限制第三方使用bookmysport.com的命令(請參閱此處的決定和張貼在它的博客在這里)和bookmyevent.com(見這里)。法院認為,重疊的前綴“ BOOKMY”是描述性的,并且在預訂行業中經常被各種參與者使用,因此認為拒絕該禁令是適當的。
同樣,孟買高等法院還否認了禁令試圖通過shaadi.com和indiaproperties.com對secondshaadi.com(見這里的決定,并在這里我們就可以交)和indiaproperty.com(見這里分別),發現通用原告各自域名的描述性和性質意味著被告對應域名之間的微小差異足以否認強制令。
問題仍然是,如果美國最高法院確實發現BOOKING.COM商標是可注冊的,那么這種性質的注冊是否可以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