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馳名商標的困境
更新時間:2020-12-01 15:43:21
在商標侵權訴訟中,Texmo Industries?尤其祈禱其商標TEXMO被根據1999年商標法第11條宣布為馳名商標。根據第(6)-(9)小節,本節列出了授予商標知名度之前必須考慮的許多因素。但是,在這個特殊案件中,提出的問題是高等法院是否有權宣布商標為馳名商標。
出現此問題的主要原因是第11條第6款第9項的案文,該節在確定商標是否眾所周知時提到了注冊服務商。根據案文,注冊官似乎有權確定商標是否眾所周知。但是,實際上,法院已宣布商標是眾所周知的。例如,在Tata Sons案或Brahmos Aerospace案(在此處和此處的博客中找到)中。
在這種情況下,法院爭辯說只有書記官長才有權賦予商標以馳名的身份,但由于與具有類似實力的法官組意見不同,因此將問題提交給了更高的法官組。
法院認為,第11條的案文明確指出,書記官長是適當的權力機構。此外,它指出書記官長更適合于對此問題進行調查,因為書記官長具有進行調查的必要專業知識和能力。具體地說,法院指出,它不能就以下因素給出完整的答案:
1、對商標的了解程度以及相關公眾對其的認可,
2、商標的使用期限
3、與商標使用有關的產品和服務的范圍
4、商標廣告和促銷的方法,頻率,程度和持續時間
5、使用商標的交易區域的地理范圍
6、商標的注冊狀態
7、以該商標出售的商品或服務的業務量
8、使用相同或相似標記的性質和程度
9、以該品牌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務的實際或潛在人數
雖然書記官長似乎可以就這些因素作出決定,但看來法院在法律專業知識以及領取文件和證據的權力方面也處于類似地位。如果這些能力相同,那么很難同意法院的實用性論點。此外,如果您要查看《 2017年商標規則》第124-126條以及TM-M表格的詳細信息(通過該表格可以申請獲得知名度),注冊服務商將不具有或沒有權力進行超出法院能力范圍的任何特殊調查。
有人還想知道,如果原告在法律上就馳名商標提出訴訟理由的話,放棄宣布書記官長唯一領域眾所周知的商標的權力將如何發揮作用。在這種情況下,原告是否必須首先與書記官處聯系?此外,法院是否有權(在遵循《 2017年商標規則》第125條規定的程序之后)就此類事項聽取對書記官長裁決的上訴?注冊服務商是否是行使這種專有權的可信權威(請參閱Prashant的帖子,討論《 2017年商標規則》第124條)?我們希望馬德拉斯高等法院的法官席將解決這些問題和復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