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形狀概念的簡介
更新時間:2020-12-01 15:42:48
本月,我將討論一系列涉及商標形狀和相關功能原理的歐洲案例。本篇文章絕對不包含任何分析,僅用于奠定本系列其余部分的基礎。
在您決定基于歐洲血統而放棄本系列文章之前,請允許我提醒您,就此而言,印度法規與歐洲法規非常相似。由于法規之間的相似性,只要在印度法院提出此類問題,就可以很好地使用提出的論點。
該系列不僅提供了與形狀相關的商標的更深刻的見解,而且還啟發了讀者有關商標法的一般概念。
下面列出的是相關規定,供熱心讀者比較。
此時,我們需要做的只是粗略地看一下這四個法規,并注意印度的規定與歐洲的規定非常相似。
商標法,1999(印度法規)
“……
(zb)“商標”是指能夠以圖形方式表示并且能夠將一個人的商品或服務與其他人的商品或服務區分開的商標,并且可以包括商品的形狀,其包裝和顏色組合;
…
拒絕注冊的絕對理由。
(1)商標-
(a)沒有任何鮮明的特征,也就是說,不能區分一個人的商品或服務與另一個人的商品或服務;
(b)僅由可在貿易中起到標志商品的種類,質量,數量,預期目的,價值,地理原產地或生產時間或提供服務或商品其他特征的標志或標記組成或服務;
(c)僅由以當前語言或善意和公認的慣例慣例慣用的標記或標記組成,不得注冊:
但如果商標在使用前已因使用商標而具有顯著特征或為馳名商標,則不得拒絕商標注冊。
…
(3)商標如僅由以下內容組成,則不得注冊為商標:
(a)由貨物本身的性質引起的貨物形狀;
(b)獲得技術成果所需的商品形狀;
(c)使貨物具有實質價值的形狀。
……”
1988年12月21日第一屆理事會指令89/104 / EEC(歐洲法規)
“……
第二條
商標可以由能夠以圖形方式表示的任何符號組成,特別是包括個人名稱,設計,字母,數字,商品形狀或其包裝的文字在內的詞,但前提是這種符號能夠區分一個人的商品或服務從其他事業的保證。
第三條
以下內容不得被注冊,或者如果被注冊將被宣布無效:
(a)不能構成商標的標志;
(b)沒有任何鮮明特征的商標;
(c)僅由標志或標記組成的商標,這些標志或標記可以在貿易中用于指明種類,質量,數量,預期目的,價值,地域或產品生產或提供服務的時間或商品或服務的其他特征;
(d)僅由以當前語言或善意和公認的慣例習慣使用的標志或標識組成的商標;
(e)僅由以下組成的標志:
–由貨物本身的性質引起的形狀,
–為取得技術成果所必需的貨物形狀,
–使貨物具有實質價值的形狀;
…
如果商標在申請注冊之日之前和在其被使用之后已經被商標注冊,則根據第1(b),(c)或(d)款,商標不得被拒絕注冊或宣布無效。獲得了鮮明的個性。任何成員國還可以規定,本規定也應適用于在注冊申請日期之后或注冊日期之后獲得鮮明特征的情況。
…'
1993年12月20日第(EC)40/94號理事會條例(歐洲法規)
“……
以下內容不得注冊:
…
(e)僅由以下組成的標志:
(i)由貨物本身的性質引起的形狀;要么
(ii)獲得技術成果所需的商品形狀;要么
(iii)使貨物具有實質價值的形狀;
……”
2008年10月22日第2008/95 / EC號指令(歐洲法規)
第三條
“?1.下列物品不得注冊,或如被注冊,應被宣布無效:
…
(e)僅由以下組成的標志:
(i)由貨物本身的性質引起的形狀;
(ii)獲得技術成果所需的商品形狀;
(iii)使貨物具有實質價值的形狀;??????
…
這些都是本系列中我將要處理的所有法規。
關于這些法規,我們將更深入。在介紹性文章中展示它們的意義僅是讓我們注意到,這些規定極其相似,并且隨后的分析(即將發表的文章)對我們印第安人具有巨大的理論意義。
形狀商標簡介
在本系列文章的過程中,當我們遍歷商標法中稍有粘性和復雜的領域時,將有助于對形狀商標的性質有一個大致的了解。
形狀標記并非天生具有特色。
請允許我解釋一下...
通常,消費者不依靠產品的形狀來識別附屬企業。固有標記包括徽標,文字標記等,消費者通常會使用它們來確定產品的來源。因此,為了將形狀商標注冊為商標,尋求注冊的企業必須表現出獲得的獨特性。
一旦證明存在獲得的獨特性,即可將形狀商標視為履行商標的職責。但是請注意,盡管發揮了商標的作用,但由于功能限制,商標仍可以被拒絕注冊(將在以后的帖子中進一步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