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共存實踐
更新時間:2020-12-01 15:41:16
隨著中國市場經濟的發展,在中國使用的商標數量迅速增長。兩家各自誠實行事的不同公司發現可以在相關商品或服務上使用其相同或相似的商標而不會干擾另一方的業務,這種情況并不少見。可以通過在公司之間簽署商標共存協議來實現這種做法。盡管新的中國商標法律法規不承認這種做法,但是審查員或法院仍然有可能接受商標共存協議并在實踐中確認該協議的合法性。
近期確認商標共存協議效力的案例
在最近的中國案例中,兩家公司(北京公司和山東公司)在相關商品上注冊了兩個相同的“亮子”?商標,并在中國商標局的監督下簽署了商標共存協議。共存協議是由山東公司于2001年針對北京公司提起的惡意撤銷訴訟而達成的。在該協議的基礎上,雙方放棄了針對對方提出任何商標訴訟的權利,包括無效,取消和反對“涼子”系列商標。但是,2006年,北京公司在商標上提出了無效訴訟起訴山東公司,最終使山東公司的“涼子”商標無效。山東公司隨后將此案告上法庭,對商標局的無效宣告提出異議,并聲稱北京公司違反了他們的共存協議。最初的判決確認了商標局的無效,并認為商標局對注冊商標的有效性進行復審的法定權利不能被雙方之間的共存協議所排除。山東公司向北京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法院于2009年5月5日發布最終裁決,裁定有關商標的條款協議中的共存是有效的。結果,盡管商標局具有審查注冊商標有效性的法定權利,但無效結果對山東公司是不公平的。終審判決還認定山東公司的“涼子”?商標有效。
絕對效力還是相對效力?
與美國的做法相似,盡管關聯方可以自由簽訂商標共存協議,但該協議不會自動保證在中國共存。將對該協議進行以下方面的審查:1)兩個相關商標的同一性或相似性程度;2)商標的知名度;3)共存是否會使市場上的相關消費者感到困惑;(4)共存是否會反對公共利益,例如在限制或消除競爭的情況下。根據中國的商標理論,可能引起混淆的商標,例如在相關商品上使用的商標(在相同子類別中),將被視為相似或相同的商標。使用類似或相同的商標將導致商標侵權(請參見《中國商標法(2001年)》第52-1條)。
商標共存協議或同意書?
美國公司通常會簽署詳細的全面商標共存協議,以闡明商標的使用或所有權。但是,在中國,如此復雜的協議可能會在商標訴訟中引起審查員的困惑。如果商標申請被商標共存協議涵蓋的現有高級商標阻止,或者在商標重新審查期間,則由高級商標所有者簽發的簡單的標準同意書是必要的,并且該另一方同意注冊另一方的商標;比商標更有幫助共存協議本身。相反,在商標訴訟中,法官傾向于研究詳細的商標共存協議,以了解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雖然商標共存協議可以幫助申請人獲得商標即使資深商標存在,獲得注冊一般需要大約五年。在商標申請期間,審查員具有基于現有高級商標相似或相同商標的申請的絕對權利(參見中國商標法(2001)第28條)。審查員在做出決定時將不考慮任何補充文件。只有當商標局駁回申請并且申請人提出復審行動時,商標才可以共存論點被接受。有時,商標共存協議是在商標被拒絕之后訂立的,在這種情況下,該協議在復審期內仍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