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法院裁定不視為同意商標注冊的商標許可
更新時間:2020-12-01 15:41:11
《商標法》規定,商標不得與他人的較早使用的商標相同或相似的商標被注冊,而在與申請人的較早使用的商標相同或相似的商品或服務中進行申請其意圖模仿先前使用的商標,意識到了先前使用的存在商標因合同,地區或業務聯系,或與之前使用商標的所有人無任何其他關系,文件注冊申請,除非上述較早使用的商標的所有人同意該申請。
問題在于,被許可人是否可以將先前用戶的商標許可視為在先用戶對許可商標的商標注冊申請的同意,以及是否應當認為先前用戶繼續進行商標許可的情況(盡管注意到這種商標注冊)默示同意此類商標注冊。
知識產權法院援引最高法院持有的觀點在2016年,該商標的許可或授權的通知后的連續牌商標注冊不能被視為同意該商標這樣的許可商標的注冊。知識產權法院指出,對商標申請的同意應明確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