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用語告別“著名商標”
更新時間:2020-12-01 15:41:07
最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表報告,指出目前正在審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修正案草案將禁止生產商和經營者在商品,包裝,容器或商業活動中使用“著名商標”一詞。廣告或展覽。如果該修正案成為法律,則商標所有者將不再能夠使用“著名商標”一詞來推廣其產品或服務。該修正案的立法目的是將本術語的使用范圍限制為保護商標權,而不得作為廣告工具。
“著名商標”一詞源自《巴黎公約》第6條之二,并反映在TRIPS協議第16條中。2001年,它作為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修正成為中國法律的一部分(在1993年《商標法實施細則》中,它被稱為“公眾已知的商標”)。雖然商標法結合有關馳名商標的保護幾乎所有的國際公約,在實踐中,術語“著名商標”,成為被使用的常用術語商標所有者和地方政府分別推廣產品和宣傳其政治成就。通過虛假訴訟和行政承認,大量假冒的“馳名商標”在中國興起。
為了解決這個問題,將使用“個人識別”和“被動保護”的方法來識別和保護著名商標:當局僅在必要時才識別著名商標,因此,這種認可僅對單個案件有效。除這些條件外,還適用以下限制:司法限制:在工商案件中,僅允許國家(縣)級及以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裁定主張保護“著名”商標的請愿書商標?!?如果這些主管部門確定商標確實存在,也必須向相應的行政級別向商標局報告。問題是值得承認的。在民事訴訟中,只有尋求省級和自治區政府所在地,具有獨立規劃地位的城市或直轄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尋求“著名商標”承認的案件具有管轄權。
主題限制:在行政調查中,除非商標所有者的注冊商標需要多級保護或者未注冊的商標需要針對相同或相似商品或服務的保護,否則商標所有者無權提出對著名商標的承認的請求。在民事訴訟中,除了上述訴訟原因外,如果被告企業的名稱與他們的商標相同或相似,或者涉及抗辯或反訴,商標所有人也可以請求承認。
此外,在民事訴訟中,可以使用對著名商標的認可來支持最終判決,但是這種認可不能被視為判決本身的一部分,和解協議也不能有效地認可著名商標。
盡管商標所有者將受到上述限制,但是一旦其商標被確認為著名商標,他們便可以在其業務活動中使用該名稱。當前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廣告法》很難限制使用官方認可的馳名商標。確實,一旦適用,除非單獨的立法禁止著名商標的所有人對其產品進行廣告宣傳,否則這種指定不太可能被限制用于商標保護。?
盡管目前正在研究和討論《商標法》修正案草案,但我們認為該草案將在不久的將來成為法律。上述條款是否可以保留在經修改的《商標法》中,對于實現將某些商標指定為“著名”?商標以增強商標保護的立法目的至關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