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高院:出口產品商標使用通過實際使用檢驗
更新時間:2020-12-01 15:41:01
是否落入范圍的商標使用在中國需要的商標法律當商標上標有產品出口?圍繞這個問題,一家名為Aldi GmbH&Co. KG的德國公司與宜家進出口貿易有限公司發生了裂痕。來自江蘇省張家港市。
宜家公司于2007年9月提交了編號為6261353的商標?“ CRESTON”(有爭議的商標),該商標將于2010年3月獲得批準,并證明可用于9級產品,例如壓力表。在2015年3月,阿爾迪申請的撤銷商標爭議,前者商標,理由是辦公室(TMO)商標并沒有在實際使用中,連續三年,從2012年3月,于2015年3月(在指定時間)。經過檢查,TMO拒絕了Aldi的請求。2016年1月,Aldi將該問題帶到了前商標審查和裁決委員會(TRAB)。
作為回應,宜家提供了貿易交易,供應商合同,海關申報文件和參展證明文件的證據,以證明在指定時期內爭議商標的實際使用。TRAB認為,宜家提交的材料已形成一連串的證據,可以證明其在指定時期內已在批準的產品上使用了爭議商標。2016年11月,商評委決定維護有爭議的商標。
心懷不滿的阿爾迪隨后將案件移交給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以后將予以駁回。該公司隨后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聲稱宜家公司提交的材料只能證明其生產的產品具有“ CRESTON”?商標,該商標是由外國客戶外包制造的,不能證明有爭議商標的產品在家。
經審理,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盡管有據可查的證據顯示,有爭議商標的產品最終將用于出口,但億嘉的確有使用該爭議商標的意圖,并通過廣告使公眾知道該商標,宣傳使用商標的要求。同時,建立連續三年不使用的商標撤銷制度,是為了激活商標資源,刷新閑置商標。最終目的是推動所有者積極使用商標,而不是懲罰商標。擁有者。根據出口貿易的性質,如果爭議商標被撤銷,則宜家的相關產品將無法出口,這將導致盡管該公司實際使用了商標,但爭議商標仍無法保留。結果將與鼓勵貿易的政策以及建立連續三年不使用的商標撤銷制度的目的背道而馳。
在這方面,北京最高法院駁回了Aldi的上訴,并確認了知識產權法院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