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規則要求非美國商標交易和程序的美國律師
更新時間:2020-12-01 15:40:07
從2019年8月3日開始,所有非美國申請人,注冊人和商標審判與上訴委員會(TTAB)異議或撤銷程序的當事方都必須由美國特許律師代理。屆時,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和商標審判與上訴委員會將停止接受非美國商標的申請人,注冊人以及商標審判和上訴委員會的訴訟人在(有關的)相關程序中代表自己。
引入此嚴格條款是美國專利商標局對非美國商標申請人最近提出的商標申請欺詐行為的回應。在許多情況下,外國商標有在美國的許多外國沒有資格的法律代表代理商標生產并提交使用申請人的虛假證據,企圖逃避在美國的要求代理的商標法律,一個商標一般必須在使用獲得注冊并被視為有效且可執行。
美國專利商標局認為,聘請合格的美國執業律師將增加獲得商標注冊的成功機會,提高商標申請的質量,并有效減少商標申請程序中的惡意和欺詐行為。
該規則類似于《中國商標法》第十八條:外國人或外國企業在中國申請商標注冊并辦理其他商標事務的,應當委托指定的中國商標代理機構代理。此外,《中國商標法》還明確禁止“通過欺詐活動獲得商標注冊”。
Quarles&Brady建議中國商標所有人在委托美國律師提交美國商標申請之前,先驗證他們在美國的資格。由于美國沒有國家一級的律師注冊系統,因此中國商標所有人應聘請在一個或多個州注冊的美國執業律師作為其商標代理人。在美國的州或州級行政區劃中,有一個律師協會,該協會保存記錄并管理該州執業律師的信息和執業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