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芒果”案的苦澀與甜蜜:OEM使用商標和不使用取消
更新時間:2020-12-01 15:40:04
“芒果”案的苦澀與甜蜜:
OEM對商標的使用和不使用的取消
許多外國公司在中國都有注冊商標,但實際上并未在中國銷售帶有商標的產品。通常,這些公司使用原始設備制造商(OEM)生產所需的產品并在其上粘貼自己的商標。在中國的信念是,在OEM中使用商標可以保護該商標免遭未使用的取消。
但是,最近北京高等法院的Sonneti案否定了這一信念,因為它裁定在商品全部出口到另一個國家的情況下,OEM商標的使用不能在中國防止未使用的取消。
在這種情況下發生了什么?
在Sonneti案中,“ MANGO”(注冊號634764)商標自1992年以來由大亞國際有限公司(大亞)在中國擁有,屬于第25類(服裝),并在2010年轉讓給Sonneti International SA(Sonnetti)。 2004年。在轉讓之前,Sonneti是Daya的商標被許可人。聯合藝術家BV(服裝公司Mango的所有者)于2003年向中國商標局(CTMO)申請取消不使用的取消,因為Daya和Sonneti僅將OEM商標用于所有商品出口到巴拿馬的OEM。聯合藝術家BV沒有在中國注冊的Mango商標,但使用了該商標自1984年以來在其他國家/地區的服裝產品上注冊商標,因此有意使商標無效并為其在中國的商業目的注冊商標。
Sonetti認為,使用產品上帶有商標的OEM出口到巴拿馬時,將構成在中國的商標使用。在取消程序和審判期間,Sonetti提交了證據證明其或其被許可方已授權其他方生產“ MANGO”品牌的服裝,并且所有這些商品已在規定的時間內出口到巴拿馬。
經過兩輪審判和總共七個不同的程序(CTMO,TRAB,北京中級人民法院和北京高等法院),Mango商標因不使用而被撤銷。痛苦的是,OEM使用不符合維護商標有效性的資格。令人高興的是,通過這一決定,擅自占地者被擊敗,MANGO商標的新所有者可以在中國開展業務。
北京高等法院的推理
北京高院認為,根據中國商標法規定,使用的商標必須是區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商業流通領域。這是因為提交的證據可以證明存在委托加工行為。但是,這導致商標許可人與被許可人之間的商品交易行為或委托方與受托方之間生產帶有許可商標的商品的商品交易行為不符合該商標下的使用條件。這些行為的法律發生在將所有商品出口到外國的特定市場參與者之間,而不是基于對中國大陸商標來源的識別而發生的。
中國OEM商標使用的法律狀況
中國OEM出現的兩個最大問題是:
1.沒有中國商標但有另一個國家商標的公司是否可以在中國產品上貼上帶有商標的OEM以便出口到該外國?
2.擁有中國商標但僅在具有貼牌商標的中國OEM的意義上使用該商標并出口到國外的公司是否可以主張在中國使用商標以防止不使用而被取消?
中國最高人民法院最近在東風裁定(2018年)中處理了第一個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在該決定中指出,如果公司向擁有該合法商標的國家/地區出口帶有加蓋商標的OEM產品,并且OEM已完成了最低限度的合理性規定,則不得使用商標,也不得侵權。審查貼在OEM產品上的商標狀態時應謹慎行事。
第二個問題由Sonneti案處理,北京高等法院指出,在商品全部出口到另一個國家的情況下,OEM商標的使用并不能為中國的非使用取消提供保護。
必須意識到,該判決不是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而是由地方法院作出的。因此,其他法院對于OEM使用的非使用取消可能會有不同的解釋。然而,走在大局觀,隨著近期SPC判斷結合起來,看來,如果一家公司使用OEM產品貼有商標完全用于出口到了國外,這并不構成使用的商標符合商標法法在中國大陸。
公司應如何修改其戰略?
公司警告在中國從事貼有OEM商標的OEM產品的公司。僅使用貼有商標的OEM產品進行出口,就無法證明在中國的商標使用。由于這將為其他公司提起不使用該商標的取消服務打開大門,因此,建議公司在中國市場上銷售和銷售一些帶有附加商標的OEM產品?;蛘?,公司可以擁有備用商標準備注冊,以防公司希望競爭對手可以提出不使用的取消申請。再說一次,北京高等法院的判決可能沒有指導意義,但最好是現在改變您公司的策略,然后對不起并在中國失去您的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