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與翻譯
更新時間:2020-12-01 15:39:32
我國《著作權法》第十二條規定:
“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其著作權由改編、翻譯、注釋、整理人享有。”
可見,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只要不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的,改編者、翻譯者、注釋者和整理者都是著作權主體。演繹作品是指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
演繹作品的獨創性在于它一方面對原作品進行了改編、翻譯、注釋和整理;另一方面又在原作品的基礎上有所創新,對原作品做了形式上的變動。因此,演繹作品與原作品一樣,都是獨立地受保護的作品。演繹作品的作者可以憑借他在演繹原作品的過程中所付出的創造性勞動而對演繹作品享有獨立的著作權。著作權法在承認演繹作品的作者享有獨立的著作權的同時,又規定對演繹作品的保護不得損害原作者的權利。第三人在使用演繹作品時,應征求原作者與演繹作品作者的同意。
翻譯權是指將原作品所用的語言文字變換成其他語言文字并用以表達作品的權利。翻譯主要是針對文字作品,如將某一文字作品譯成外國文字或國內其他民族的文字。翻譯的對象也可以是口頭作品。翻譯權是一項重要的著作財產權。在國際版權貿易中,涉及最多的就是翻譯權轉讓問題。由于翻譯權是著作權人的專有權利,任何人要翻譯作品,都應事先取得著作權人許可并付報酬。為防止因著作權人對翻譯權的壟斷而阻礙作品的傳播,《伯爾尼公約》和《世界版權公約》都規定了翻譯權的強制許可制度。在一定條件下,對外國人的作品,可以由政府強制許可翻譯,無須征得外國著作權人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