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商標法制度的現代化
更新時間:2020-12-01 15:39:27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于2013年8月30日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修正案》,該修正案將于2014年5月1日生效。該規定經過修正,以解決有關《商標法》下商標保護不足的擔憂。當前的法律框架。以下信息全面概述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主要更新。
1.商標注冊內容的補充
現在,聲標已包含在更新的法律制度中,并且可能已注冊為非傳統商標。相信這將對整個市場有利,并將鼓勵新的業務和投資。
2.修改商標注冊流程
現在,根據更新的法律制度,可以接受多類申請。在現行制度下,申請人只能在一個類別中申請一個商標;其他商標申請只能在其他類別中提出。在更新的制度下,申請人現在可以在多個類別的申請中提交商標,從而簡化了注冊流程。
電子文件現在已被正式接受,并在《商標法》的條款中得到明確認可。
中國貿易辦公室(CTMO)將增加使用辦公室行動的機會。這將促進與申請人的進一步互動和溝通,從而增加了申請人提交陳述的可能性。
根據更新的法律制度,建立?了審查商標申請的法定時限。關鍵時間限制的重點如下:
最多9個月的商標申請審查時間,不能應要求延長;
最多9個月的時間來審查駁回商標申請的上訴,并可應要求延期3個月;
商標異議的?審查期限最長為12個月,可以根據要求延長6個月;
對于維持商標異議的決定所提起的上訴,最長可審核12個月,并可應要求延長6個月;
根據相關理由,?最多9個月的商標無效審查時間,并可根據要求延長3個月;
根據絕對理由?最多可以審查12個月的商標無效性,并可根據要求延長3個月;
對于基于絕對理由而維持商標無效的裁決的上訴,最多可審核9個月,并可根據要求延長3個月;
基于不使用商標的?最多9個月的商標撤銷審查,并可根據要求延長3個月;
對于維持商標撤銷決定的上訴,最長可審查9個月,并可根據要求延長3個月。
3.有效的異議程序
CTMO的反對程序已發生重大變化。在現行法律制度下,任何一方都可以基于絕對或相對理由提出異議。在最新的法律制度下,盡管任何人仍然可以基于絕對理由提出異議,但只有在先權利所有者或利害關系方可以基于相對理由提出反對。修改現行法律是為了防止無理訴訟和濫用法律機制。
一旦CTMO接受了商標申請并拒絕了異議,商標將立即被注冊。對方將不被允許上訴,但可以沿著新的“無效”路線走下去。換句話說,如果CTMO裁定對對方有利,只有申請人可以提出上訴,反之則不可以。
4.防止商標搶注
在更新的法律制度中明確規定了“誠信”原則。商標必須以誠實守信的方式使用。在更新的法律制度中添加了這樣的保障條款,并牢記“萬能”的目的-涵蓋現有條款未涉及的任何惡意注冊。
商標搶注是通過在更新的規定,進一步防止商標法律規定,它不會為一個誰擁有合同,業務往來或與其他方的其他關系,并了解對方的可能商標注冊一個相同/相似的商標上相同/相似的商品或服務。
優先使用權在新的法律制度下得到確認。即使擅自占地者已向該現有商標正式注冊,該未注冊商標的現有用戶也有權繼續使用,但前提是該現有用戶在該擅自占地者注冊之前已經使用了該商標。但是,擅自占地者有權提出更改現有用戶商標的請求,以表明兩個商標之間的差異。
現在禁止在產品,包裝或容器上或在廣告,展覽或任何其他商業活動的上下文中使用馳名商標(馳名商標)一詞。這是對濫用該術語的泛濫的回應,這種濫用導致了許多錯誤陳述的情況,將該術語的性質改為廣告性質,而不是解釋性質。
5.商標代理行業的最佳做法
添加了?專門針對商標代理的規定。新商標法第19條明確規定:
“商標代理機構應遵循誠實和正直的原則,并遵守所有法律和法規,并相應地遵循客戶提供的有關商標注冊的指示;同時,他們還負責對客戶的商業事務保密;
倘若該商標所關心的是根據現行法律非注冊的,則商標局有義務明確告知申請人;
如果商標局知道或應該知道,該申請是出于惡意而提出的,將侵犯第三方的在先權利,或將搶先使用該有影響力商標的現有用戶,則該商標不得繼續進行經申請人任命;和
除申請人指定的商標以外,商標代理機構不得申請商標注冊。”
6.增加罰款和損害賠償,以提高阻嚇作用
?罰款評估
明確規定?了商標侵權的罰款。數值如下:
非法營業額超過人民幣50,000元的,處以最高五倍的罰款;
非法營業額少于人民幣50,000元的,可處以最高人民幣250,000元的罰款。
在五年內兩次?犯下商標侵權或其他嚴重違法行為,可能并可能導致更嚴厲的處罰/更重的罰款。
損害評估
如果成功提出版權侵權索賠,則應根據實際損失確定應付給申請人的補償性損害賠償。如果無法確定實際損失金額,則應根據商標侵權人獲得的實際金額確定應賠償的損失。如果仍然無法確定,則將通過合理估計商標使用許可費的倍數來確定損害賠償。
也可判處懲罰性賠償。實際授予的賠償金額可能是上述補償價值的一到三倍。
最高賠償金額從人民幣500,000元增加至RMB3,000,000。
但是,在為商標所有者對侵權人提出的損害賠償要求進行辯護時,法院可以要求商標所有者證明過去三年來該商標的實際使用。如果所有者無法出示使用證明,并且沒有因侵權造成損失,則所有者無權獲得任何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