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共同體商標條例》對馳名商標的保護范圍
更新時間:2020-12-01 15:39:21
2009年3月12日,歐洲法院根據《共同體商標條例》(C-320 / 07 P)第8條第(5)款裁定了關于馳名商標保護范圍的案件。納斯達克股票市場公司(Nasdaq Stock Market Inc.)是較早注冊商標“ NASDAQ”的所有者,尤其是在金融服務方面進行了注冊,它反對Antartica Srl將具有象征意義的商標“ Nasdaq”用于運動器材。根據共同體商標第8(5)條法規(對馳名商標的更廣泛保護)。一審法院作為下級法院裁定,Antartica在無正當理由的情況下使用圖形商標“ nasdaq”將不公平地利用或損害較早商標的獨特性和聲譽。該商標納斯達克呈現現代的某種形象,這確立了未來的風險,這種聲譽可能被轉移到南極的商品的存在。
南極洲?聲稱所申請商標涵蓋的商品的消費者不了解先前的商標,因此,在當前情況下可以排除任何不正當利益。根據《共同體商標條例》第8條第(5)款的規定,Antartica認為,較早商標的“聲譽”必須擴展到普通公眾,而不僅限于該商標指定商品的消費者組成的公眾。
歐洲法院同意低級法院的意見,并指出,考慮到納斯達克股票市場在新聞界的無處不在-不僅在專業新聞界而且在一般新聞界-以及廣大公眾的興趣在金融市場發展的公眾眼中,較早商標的聲譽不僅局限于金融領域的專業領域。
但是,僅在幾周后,即2009年4月30日,歐洲法院在另一起與《共同體商標條例》(C-136 / 08 P)第8(5)條相關的案件中裁定,在較早的象征性商標“ Camel”已注冊用于煙草制品和香煙,而象征性商標“ Camelo”已注冊用于咖啡。
盡管法院承認較早的商標是眾所周知的商標,并且商標近似,但它無法確定是否滿足《共同體商標條例》第8條第5款的進一步要求。法院無法認定所申請的商標會不公平地利用其獨特性或損害先前商標的聲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