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法院駁回反向商標授予初級商標注冊的原則
更新時間:2020-12-01 15:39:16
在臺灣,商標注冊是以先申請為基礎的,商標的實際使用不是申請注冊的先決條件。《商標法》向首先提出申請的申請人提供商標權,從而將最初未注冊的商標轉換為申請人的私人權利。
但是,商標的功能及其注冊的目的不僅僅是獲得商標權。消費者只有通過實際使用,才能將商標與特定商品或服務相關聯,這樣商標才能:
用于識別來源;
保證質量;
宣傳商品或服務;
實現商標的價值。
如果申請的初級商標晚于注冊的類似高級商標,而比注冊的高級商標更出名,則由于反向混淆,應允許對初級商標進行注冊,作為先申請規則的例外。
該IP法院在2015年通過了反向混淆理論和獲批準注冊的商標這是比類似資深商標申請后,但被認為是在臺灣比較有名。最高行政法院于2016年推翻了知識產權法院的判決,裁定應始終引用《商標法》規定的先申請規則,以保護注冊的高級商標。最高行政法院明確拒絕了反向混淆原則,這將是將來審查商標注冊問題的重要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