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局關于新商標法實施后調整商標注冊申請受理和審查程序的指示
更新時間:2020-12-01 15:39:16
2014年5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對商標注冊申請的受理和審查程序進行了調整,并在第18條中作了規定:“如果商標注冊申請具有完整的程序,請按要求填寫申請文件。繳納費用的,商標局應當受理并書面通知申請人;否則,商標局不予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但需要更正商標商標局應當通知申請人更正,要求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天內按照規定內容進行更正,并退回商標局。如果在規定的時間內更正并返回商標局,則保留申請日期;如果到期后未進行更正或未按要求進行更正,商標局應拒絕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在2014年5月1日之前,商標局在審查商標注冊申請文件后,將發出受理通知書,并附有完整的程序和所需的文件;通常,簽發時間是自收到申請文件之日起一個月左右。2014年5月1日以后,商標局根據修訂后的《商標法實施細則》,對商標注冊申請的受理和審查程序進行了調整,對圖形要素,商標進行了掃描,輸入,分類。卡和商品及服務,財務對帳和其他形式的審核,然后再發布接受通知。如果申請需要更正,應按要求進行更正,并且財務對賬成功,可以發出接受通知。因此,簽發受理通知書比實施《新商標法實施細則》要花費更多的時間,我們希望商標申請人能夠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