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所有人針對準備侵權行為采取行動的權利
更新時間:2020-12-01 15:39:10
在時裝行業中,標簽和標簽是最終產品的關鍵要素。因此,2015年12月16日第2015/2424號法規和第2008/95 / EC號指令的變更是打擊商標侵權的重要一步。通過采取這些預防措施,商標侵權可能會在源頭被中斷。
更改之后,自2016年3月23日起,歐盟商標所有人有權禁止在包裝標簽,標簽,安全性或真實性特征或設備上粘貼商標,并禁止提供,營銷,庫存,進出口此類產品或服務。產品,如果存在這些產品隨后會被用于商標侵權的風險。
歐盟商標所有人不必證明標簽生產者與服裝生產者之間的業務聯系即可聲稱標簽生產者采取的行動將導致商標侵權。歐盟商標所有人也可以禁止使用其商標,即使他們沒有商標也可以保護其產品的包裝(Nice Class 16)或標簽或標簽(Nice Class 24)。波蘭必須在2019年1月14日之前使自己的立法與歐盟法規和指令保持一致。但是,根據波蘭法律,目前有可能以包裝或標簽制造商正在協助和教be侵權行為為由,要求制造商對金錢進行索賠,該侵權行為隨后會對商標所有人造成損害。這意味著商標所有人不能在實際商標之前就包裝制造商提起準備行動提起訴訟。侵權。此外,根據波蘭法律,尚不清楚制造商的行為是否必須是故意的并且旨在支持侵權者的活動。僅僅意識到創造侵權機會是不夠的。
相反,根據《條例》和《指令》,考慮到商標侵權責任的制度,采取的準備性行動不一定是故意的。此外,《波蘭工業產權法》第285條(也適用于歐盟商標)賦予商標所有人權利,禁止威脅其商標侵權的行為。但是,此規定僅用于針對采取重大行動侵犯商標權的直接侵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