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阿聯酋在線刊登商標廣告足以證明其在先使用
更新時間:2020-12-01 15:39:00
案例事實與背景?
索賠人是一個唯一的機構,它在迪拜初審法院對另一個唯一的機構即被告提起訴訟,要求法院確定其商標所有權,并進一步防止被告按照以下規定在阿聯酋使用該商標:在巴林和約旦注冊后,索賠人對該商標的所有權。索賠人已申請在阿聯酋注冊該商標,但驚訝地發現,盡管索賠人先前曾在阿聯酋使用該商標,但被告已經以自己的名稱注冊了該商標。
為了防止索賠人侵犯商標并在阿聯酋使用該商標,被告提出了反訴,聲稱基于該商標在阿聯酋的先前使用,對該商標擁有所有權。
原訟法庭
一審法院駁回了該請求,并接受了被告提出的反請求。?
上訴法院
索賠人向上訴法院提出上訴,上訴法院推翻了下級法院的判決。上訴法院確認了索賠人在阿聯酋擁有商標的權利,并強調了被告在阿聯酋缺乏使用該商標的權利。此外,上訴法院還下令注銷被告的商標,并指示被告停止對索賠人使用商標的行為提出異議。??
上訴法院的判決基于以下幾點:??
索賠人先前在阿聯酋使用商標的權利。上訴法院裁定,索賠人已于2000年12月14日建立并注冊了一個網站,并且索賠人使用該網站的時間可追溯到2001年7月16日,即早在15日為被告的小冊子開具第一張發票之前2001年10月。法院接受該網站被用來在阿聯酋宣傳索賠人的服務。。
申請人使用的商標問題,通過在報紙,雜志和目錄廣告,并通過與銀行的交往,以及對價格清單和發票,被告注冊前商標在其名稱。?
被告人向上訴法院上訴。?
最高法院
被告在最高法院面前辯稱,上訴法院的判決有誤,并誤判了該法律。被告基于以下理由提出上訴:?
上訴法院依據專家的報告而犯了錯,該報告確認了索賠人自2000年12月14日建立和注冊其網站以來一直使用該商標。專家報告指出,索賠人已經在阿聯酋推廣了其服務。從2001年7月16日起通過該網站,直到被告在2001年10月15日發布包含商標的小冊子的第一張發票之前。被告辯稱,上訴法院接受專家報告的結論是錯誤的。
上訴法院無視以下事實,即商標所有權是由阿聯酋先前使用而不是其在其他司法管轄區的注冊所決定的,除非該商標在阿聯酋使用。此外,被告認為商標公告并不意味著在先使用,因為這樣的公告必須與商標或商標所提供服務的實際使用相結合。區別,而可以肯定的是,網站在建立和注冊時清楚地確認了索賠人在迪拜沒有分支機構。被告辯稱,索賠人在其網站上宣稱該分支機構將于2004年8月4日開業。被告辯稱,其小冊子于2001年3月24日發出的第一張發票是在2001年7月16日該網站建立之前。?
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維持上訴法院的裁決。最高法院在裁決中確認了以下原則:?
法院指定專家的任務不是要揭示兩個商標之間的異同,而是要確定哪個當事方事先在阿聯酋使用了該商標,而該商標屬于該專家的權限。
注冊商標的人被視為獨家擁有人。如果商標在注冊后連續使用五年,只要沒有采取與擁有人抗爭的法律訴訟,商標中的權利就變得無可爭議。?
商標名稱可以用作商標或商標的一部分。進一步解決,一個商標在有關商品上使用的是從不同的商標用于涉及服務。一個商標可以通過相關顯示貨物或圖像或憑借其正常存在的公共場所用于商品或者類似這樣的商品,與自己的商標,成為有形的東西給消費者。對于本質上難以向公眾展示和提供相同服務的服務而言,這是不可能的。?
如果電子地址實際上是在阿聯酋使用和宣傳商標的一種手段,則在線使用商標(尤其是服務商標)是使用的證據。最高法院規定了一些原則和標準作為此事的準則。
對于在印刷或視覺媒體(包括Internet)上廣告的服務而言,使用商標就足夠了。
在相關部門創建并注冊電子地址的人獲得自己的地址,他有權以特定方式使用該地址,因此有義務他人尊重。
電子地址在廣告和促銷企業及其相關服務以及幫助消費者從網站中識別服務方面,具有與商標相同的功能。在此基礎上,僅創建和注冊一個電子地址就構成了在互聯網范圍內使用企業的區別標記和相關服務的商標。
最高上訴法院認為,專家報告確認,索賠人于2000年12月14日在互聯網上建立了一個網站,并確認01年7月16日,索賠人使用該網站在被告的第一張發票前做廣告了頭發和指甲護理服務是為2001年10月15日的小冊子發行的,該小冊子包含商標作為其商標名稱的一部分。??
因此,最高上訴法院維持了上訴法院的判決,并確認原告人已經在使用該商標,并有權擁有該商標。最高上訴法院確認,盡管索賠人僅在2004年成立了迪拜分公司,但索賠人從2001年7月16日開始通過其網站進行商標廣告宣傳,使消費者能夠在線使用該服務,這足以使其已經使用了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