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的專有使用權
更新時間:2020-12-01 15:38:56
著作權主體是指依法享有著作專有使用權的人。著作權的主體既可能是作者,也可能是從作者手中受讓著作權的其他人。所以,著作權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這一結論幾乎是一切有著作權法的國家都承認的。在我國,著作權人還可以是“非法人單位”。在一定條件下,國家也可能成為著作權的主體。
著作權主體分為原始主體和繼受主體兩類。
原始主體,是指在作品創作完成后,根據法律的規定或合同的約定,對作品第一個享有著作權的人。在一般情況下,著作權的原始主體為作者,即真正運用頭腦從事創作的自然人,至于其他人能否成為著作權的原始主體,各國規定不一。英美法系國家及少數大陸法系國家規定職務作品、委托作品的雇主,出資人可以成為原始主體,我國《著作權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也有類似規定,但多數大陸法系國家主張只有作者才能成為著作權的原始主體,而雇主、出資人可通過合同或其他方式取得著作權。
繼受主體,是指通過受讓、繼承、受贈等方式取得著作權的人。較之著作權原始主體而言,著作權繼受主體的資格不是基于創作行為或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而產生,其資格是通過受讓、繼承、受贈或其他方式而產生;著作權繼受主體不能像原始主體(個別情況除外)那樣享有完整的著作權,僅享有部分或全部著作財產權,而不能取得著作人格權。
著作權許可使用是指著作權人將自己的作品以一定的方式、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內許可他人使用的行為。許可人與被許可人雙方以合同的形式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許可人即著作權人,將著作財產權中的一項或多項權利許可他人使用,同時,向被許可人收取一定數額的著作權使用費,這種形式被稱做著作權許可證貿易,它是大多數著作權人實現其著作財產權的主要方式。著作權許可使用并不改變著作權的歸屬及專有使用權。通過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被許可人所獲得的僅僅是在一定期間、在約定的范圍內、以一定的方式對作品的使用權,著作權仍然全部屬于著作權人,被許可人雖然獲得了對作品一定的使用權,但其并不因此而成為該作品著作權的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