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中的許可權
更新時間:2020-12-01 15:38:48
著作權許可使用,是指著作權人將自己的作品以一定的方式、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內許可他人使用的行為。許可人與被許可人雙方以合同的形式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許可人即著作權人,將著作財產權中的一項或多項權利許可他人使用,同時,向被許可人收取一定數額的著作權使用費,這種形式被稱做著作權許可證貿易,它是大多數著作權人實現其著作財產權的主要方式。著作權的許可使用具有如下特征:
(1)著作權許可使用并不改變著作權的歸屬。通過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被許可人所獲得的僅僅是在一定期間、在約定的范圍內、以一定的方式對作品的使用權,著作權仍然全部屬于著作權人,被許可人雖然獲得了對作品一定的使用權,但其并不因此而成為該作品著作權的主體。
(2)被許可人的權利受制于合同的約定。被許可人不能擅自行使超出約定的權利,同時也只能以約定的方式在約定的地域和期限行使著作權。如合同約定以中文簡體字在中國大陸境內出版小說,出版權為10年,則出版人不能以中文簡體字以外的文字或在中國大陸境外出版同一部小說,并且10年期滿該權利自動回歸著作權人,任何超越約定的行為都必須重新取得著作權人的授權許可。同時被許可人還不能擅自將自己享有的權利許可其他人使用;也不能禁止著作權人將同一權利以完全相同的方式,在相同的地域和期限內許可他人使用,除非被許可人享有的是專有許可權并附有從屬許可的權利。
(3)被許可人對第三人侵犯自己權益的行為一般不能以自己的名義向侵權人提起訴訟。因為被許可人并不是著作權的主體,除非著作權人許可的是專有使用權。著作權的許可使用可分為專有許可使用和非專有許可使用。專有許可使用是指著作權人授權他人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內以特定的方式獨占使用作品。著作權人發出專有許可證后,任何人(包括著作權人)都無權以許可證所列舉的方式使用該作品。在著作權專有許可使用的條件下,被許可人是否有權將自己取得的專有使用權再向第三人發放許可使用證,即是否享有從屬許可權,應當以合同的約定為準。如果許可使用合同沒有明示的約定,則被許可人只能自己行使權力,不能再許可第三人行使。非專有許可使用,是指著作權人授權使用者在一定期限和范圍內以特定的方式非獨占地使用作品。著作權人可以在相同的地域和期限內,以相同的方式許可多人使用同一作品,如音樂作品的著作權人可以同時許可多個音樂團體演唱或演奏同一作品,著作權人自己也可以在上述范圍內使用作品。